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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内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
2、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内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内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内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
4、想的情况。如是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位于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以拍卖
5、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2.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3.中国加
6、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同的各参加国生效。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的经济合同必须有用书面方式订立。因此,我国在核准公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
7、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仍应采用书面形式。当然,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则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业惯例 1 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
8、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与上述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
9、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B、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1990年通则对ECA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则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2、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1)E组贸易术语中只
10、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卖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称。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是:A、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B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
11、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在双方的义务上,在F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C、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A、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B、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各种术语是不同的,在FCA的情况下,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在FOB的情况下,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级成,即CFR,全称Cost and Freigh
12、t,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B、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签证;C、办理出口手续。买方的义务
13、是:A、在C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B、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划分上,四种术语是不同的,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PT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
14、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B、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C、由卖方国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A、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B、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
15、Q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3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随着目前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和CIP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现将这六种贸易术语分述如下。 (1)FCA(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A、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16、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上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上上卸下。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是转移。 C、双方的责任:a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责任: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OB(船上交货) FOB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采用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义,因此,
17、2000年通则建立使用FCA贸易术语。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 A、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成本、保险
18、费加运费)和CFR(成本加运费) 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的卸货港是大连。 A、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到对船上。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
19、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应该注意的是,在CFR术语下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4)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此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A、交货
20、:卖方须向承运人交货,在有接运承运人的情况下,须向第一承运人交货。 B、风险转移:以交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保险费。 CIP与CPT区别是在价格构成中,卖方的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过外经贸部及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和经
21、济组织才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的,免予办理外贸经营许可手续。对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A、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B、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在进行此种研究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C、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2、。 D、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哪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B、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
23、由私人或同为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C、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 D、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依1980年联合国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
24、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的后果主要为下列:A、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B、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就构成要约: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B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
25、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C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要约的生效: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B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设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
26、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4)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B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C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B、承诺须在
27、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依该条规定:a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我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C、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19条对附条件的承诺进行了规定:a反要约的
28、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b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第c款对实质上的变更进行了规定,依该条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2)承诺生效的时间: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29、知在要约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没送达要约人,在要约没有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则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无效。 (3)承诺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卖方的义务: 2、 (1)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A、交付货物的
30、地点。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分下列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a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b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占交货;c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B、交货的时间。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定:a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
31、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A、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货物应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即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适用于特定目的。货物应适用于特定目的,即货物适用地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C、与样品或样式相符。货物应与样品或样式相符,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
32、或样式相同。 D、在包装上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除了规定卖方对货物质量的担保责任外,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依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3)权利担保 A、权利担保的内容。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B、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对知
33、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A、地域限制。 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示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示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示向买方负责。 B、时间限制。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
34、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4)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 (5)交付单据: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A、准备步骤。依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
35、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遵守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 B、支付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1)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C、支付的时间。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1)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1)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
36、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2)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3)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 (2)接收货物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交付货物。 B、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 (六)风险转移 依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一买方承
37、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立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1、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这转移给了买方;B、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
38、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2、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依公约第70条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七)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违约补救办法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办法,也称救济方法。 1、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公约第47条还规定了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
39、,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修理:买方请示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减价: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
40、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唤中一方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 2、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第61条至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发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41、,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A、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发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2)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B、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
42、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C、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D、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
43、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 A、损害赔偿的概念;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B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的原则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C、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情况采取合
44、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3)支付利息:公约第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4)免责:公约第79条致第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A、免责的条件:(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的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2)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 B、免责的通知:依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
45、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C、免责的后果:依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第81条至第84条是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的规定,依公约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A、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B、宣告
46、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C、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6)保全货物:公约第85条至第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A、保全货物的概念;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B、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C、保全货物的方式:(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2)将易坏
47、货物出售。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A 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B 有关销售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C 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D 有关货物引起的致人伤亡的责任问题 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AS贸易术语下,出口许可证有谁办理? A 买方办理 B 卖方办理 C 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D 承运人办理 3、以下贸易术语中,不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是: A FCA B CPT C CIP D FOB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下,货物风险自什么时候开始转移? A 在交货时 B 在交货港 C 在越过船舷时 D 在目的港交货时 5、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以下各种术语中,属于买方办理运输的是: A CIF B EXW C CIP D DAF6、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能够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 所有的中国法人 B 所有的中国自然人 C 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和经济组织 D 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A 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候 B 要约人将要约投到邮局时候 C 送达受要约人时候 D 到达受要约人的邮局时候8、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