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税法的关系(84页DOC).docx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税法的关系(84页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税法的关系(84页DOC).docx(8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稿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的法理依据与结构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的主要内容企业重组与清算的热点问题解析辛连珠(教研一部税收教研室教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讲义专题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的法理依据与结构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关系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缩影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功能及其填报的内容,具体反映和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每一项政策、每一项法律规定都会在纳税申报表上有合适的“位置”,以落实政府有关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约束、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2、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际上就是政府税收政策、法规在实践中实施的具体反映和体现。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了企业涉税活动、纳税义务及其收支情况的全貌 税法是纳税申报表设计的法理依据。税法及其相关政策的所有要求都已通过纳税申报表体现出来。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通过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税务机关列示和陈述过去所发生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和纳税义务。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描述过去发生涉税行为的专有语言。纳税人出具的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白”其过去发生的涉税行为的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表填报得是否准确反映了纳税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税负的情况,是纳税人遵从税法正确与
3、否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凭据。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技术处理 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现征税,具体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技术处理都体现在了报表的填制过程中,如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项目与规模、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以及税法与会计法差异的具体处理等,都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中完成技术性操作的。 (4)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结果体现税法实施的力度和深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税法的基本规定来进行填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方法,实际上就是政府的税收政策、法规的具体
4、体现。从过去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各个项目填列的行次以及填列办法直接影响纳税人纳税的数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方式、方法及其相关计算的结果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决定了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实际上具体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力度和深度。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准确体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技术处理,纳税申报表是否科学及其能否准确填列,影响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效果。因此,要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对于需要填列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各个项目的行次、计算方法、填列方式等都应当符合税法的基本要求,避免纳税申
5、报表设计不当,偏离了税法的基本要求或实质。 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企业应税行为的概括性描述 纳税申报表与税收政策、法律相对应,在具体的技术处理时,也直接依据企业会计资料直接记入,没有进行过多的或复杂的计算后填入,避免了税法基本要点或政策的遗漏,填列项目和方法应易于理解和操作,全面准确反映企业涉税经营活动与纳税事务中的实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括性地描述了各类情况,同时保持好收入、支出等各类项目之间科学稳定的逻辑关系、勾稽关系,兼顾了新的情况出现而发生的变化,在附表的设计上更多地采
6、用了“其他” 栏目,来解决未来的新的问题。纳税申报表各个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勾稽关系,明确地体现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考虑到在信息自动化条件下,未来可以逐渐实现的在基础信息输入的情况下,某些数字信息的自动生成。 (3)纳税申报表中各个收支项目的行次设计科学合理 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处理、计算行次的确定决定了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应准确体现政策、法律的力度和基本要求。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避免了对政策、法律产生扭曲和对政策效应的截留或扩大。 (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协调了税法与会计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间接法是直接利用企业的会计资料来进行纳税申报表的
7、填报并完成纳税事宜,能够很好地与会计法衔接,减少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鉴于目前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在许多事项的处理上日益趋同,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日益减少,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采用间接法设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3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具体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以及附列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填报说明,现行的所得税申报表采用间接法设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抵免减免税额,最后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会计利润,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
8、会计准则计算确定。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集中体现。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和减少,其中纳税调整减少包含税基式减免的所得额。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即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包括税额式减免、已预缴税额等。 最后,填报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以前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等。 专题二 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的主要内容1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1)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
9、纳税调整事项最终得出应纳税所得 (2)季度预缴一般按照会计利润为基础,将纳税调整事项递延到全年汇算清缴再予以考虑 (3)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会计利润计算,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 2 权责发生制与合同约定时间的关系 收入的确认一般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力的需要,以下收入的确认贯彻合同约定的时间: (1)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等 3 权责发生制与预提所得税的关系向境外支付部分款项,如果涉及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贯彻的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孰先的原则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
10、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明确指出: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4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共同点是收款时均不需要并入到当期应税所得(包括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但对应的支出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第四款: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
11、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
12、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 政府补助的种类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6 收益性补贴与资产性补贴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
13、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 股息红利确认的时间问题 实施条例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四、2008
14、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注: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8 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贯彻的是合同约定的时间,体现纳税资金能力。与此对应的是,利息支出的扣除,贯彻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9 租金收入与其支
15、出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也就是说,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贯彻的是合同约定的时间,体现纳税资金能力。与此对应的是,租金支出的扣除,贯彻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10 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税收问题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
16、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1 视同销售的范围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17、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
18、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2 视同销售对税收的影响实质是时间性差异,对总的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如果不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影响的只是税款的入库时间13 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
19、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14 几种特殊销售形式收入的确认(买一赠一、赠券销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一、纳税人
20、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
21、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2、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5 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应用 税前扣除原则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影响真实性原则共同决定能否扣除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共同决定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项目,决定具体的扣除时间配比性原则资本化原则16 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应当注意的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23、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税法 关系 84 DO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