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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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由于,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用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及重要特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定,是我国国有公司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公司制度。何为现代公司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性,即适应市场经济规定,产权清楚、权责分明
2、、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结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涉及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和古典公司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仅涉及现代公司组织制度,还涉及现代公司会计制度、现代公司人事制度,公司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公司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公司制度不等同于现代公司形式,现代公司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公司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公司,即使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公司。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定,以公司为核心,多种公司形态并存,任
3、出资者自由选择的公司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公司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见解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公司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白,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白,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作公司法和个人独资公司法,以满足公司形态多
4、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上述表白,不管人们对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结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足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定的具体的公司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重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确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公司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由于,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公司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定的现代公司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提供规则和一般性条件。所以,它是现代公
5、司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其重要特性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
6、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在这两种公司中,都是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曾引起一场轰动。有位美国学者曾这样评述,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应当肯定地说,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合用于公司(公司)所有股东,涉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由此,它调动了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
7、。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合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所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国外称社团法人,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称公司法人。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别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公司的重要标志。公司只有具有了这样的特性,才干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但是,公司的
8、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互相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投资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相反,假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成为不也许。(四)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公司运营的需要。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
9、中,如何既满足公司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假如要公司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假如不能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也许健康发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佳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
10、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公司法律制度。凡是稍为大一点的公司,出资人(股东)一般都不直接经营公司,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调整出资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公司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公司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的利益,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公司及其出资人。因此,公司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公司走向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1979年以来,国有公司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数年的改革
11、措施没有完全解决公司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具体地说,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着力进行公司制度的创新。而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公司改建为名副其实的公司法人提供了较充足的规则。并且,使国有公司改建为公司之后具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承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公司走向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二)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1、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人(涉及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
12、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有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1)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是,国有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3
1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合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不仅规定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还涉及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批准公司章程的条款。(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备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
14、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仅具有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成公司目的所实行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拟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条、25条、26条、79条、82条、88条、91条等均表白了这一原则的
15、实质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称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规定,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1)股东会
16、(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反映所有者的规定,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2)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平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会的董事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17、代表人,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3)经理(总经理)为法定必设机构,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平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它是公司的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国有公司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公司真正成为公司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可以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终止重
18、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因素(或破产界线)。这里的不能是指连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但仍能通过各种途径调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构成破产因素。相反,如不能调动资金,则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公司破产因素。二是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
19、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毕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呢?否。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消。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在清算后才干注销。否则,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三、现代公司法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20世纪是公司法现代化的世纪。现代公司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普及法定资本制在国外公司法中曾居主导地位。所谓法定资本制,即前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做法。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助于健全公司
20、的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缺陷是,由于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大批资金集中到公司,而公司的经营是逐步开展起来的,易于导致公司资金闲置,导致不应有的低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1937年,德国股份法一方面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数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现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已普及于大陆法系各国,即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资本额,即公司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公司设立时,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规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募足。这种制度使公司较易设立,减少
21、了公司设立成本,也避免了公司过早筹措过多资金导致公司资金闲置的问题,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二)注重对法人股份进行规范公司出现的初期,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份是由自然人个人持有的。从19世纪末的美国开始,公司股份法人持有的现象逐渐发展起来。现在,公司股份持有法人化的现象已相称普遍地存在于各国。所谓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公司股份向法人集中。这里的法人不仅涉及公司,也涉及各种各样的基金组织。由于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导地位时期所没有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譬如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等。因此,各国公司法非常注重对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进行规
22、范。其重要规则有:1、规定持股法人的告知义务,即规定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履行告知被持股公司的义务,以防止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任意支配。2、严禁互相持股,或者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3、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少数股东权,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结识到,仅有公司组织机构局限性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围绕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
23、系。1992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通过十年的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该报告的一个重心是强化监督机制,引进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在董事会内组成监督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位机关。同时,任命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也需有过半数外部董事参与。1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该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该报告注重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强调董事的控制与报告职能和审计人员的角色。该报告认为,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公司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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