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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电池箔公司企业制度手册电池箔公司企业制度手册目录一、 公司基本情况2二、 项目简介3三、 供需格局:铝板带投资高峰已过,铝箔成为主要增长点5四、 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8五、 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11六、 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13七、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18八、 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21九、 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23十、 合作制经济在20世纪的发展26十一、 合作制经济的历史进步性27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28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32十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33十五、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36十六、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
2、容和程序39十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42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43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45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46二十一、 人力资源配置53劳动定员一览表54一、 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核心人员介绍1、沈xx,中国国籍,1976
3、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丁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邱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
4、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4、袁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5、闫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二、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投资管理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
5、占地面积约75.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50000.00(折合约75.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100012.37。其中:主体工程67189.50,仓储工程18786.6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770.92,公共工程6265.35。(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投资管理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
6、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
7、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三、 供需格局:铝板带投资高峰已过,铝箔成为主要增长点(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3248.
8、8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122.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56%;建设期利息556.8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7%;流动资金7569.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77%。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5122.13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2150.0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2.41万元,预备费719.69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718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57237.98万元,纳税总额6841.16万元,净利润10657.24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3.46%,财
9、务净现值13668.28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78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0000.00约75.00亩1.1总建筑面积100012.37容积率2.001.2基底面积31500.00建筑系数63.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9.262总投资万元33248.862.1建设投资万元25122.132.1.1工程费用万元22150.03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252.412.1.3预备费万元719.692.2建设期利息万元556.892.3流动资金万元7569.843资金筹措万元33248.863.1自筹资金万元21883.613.2
10、银行贷款万元11365.254营业收入万元718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7237.986利润总额万元14209.657净利润万元10657.248所得税万元3552.419增值税万元2936.3810税金及附加万元352.3711纳税总额万元6841.1612工业增加值万元22594.5413盈亏平衡点万元26306.62产值14回收期年5.78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3.46%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3668.28所得税后四、 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人资产制度,从而能对经
11、营者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法人资产制度使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那么,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就要着眼于产权制度的变革。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当企业在法律上成为民事主体,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而企业产权独立化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所谓企业产权独立化,是指终极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公司资产的运营直接相关。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成为与所有者财产相区别的资产,公司法人依法享
12、受资产权益,独立承担资产经营责任。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也就不具备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而只能由所有者成为企业债务的最终清偿者。2.确立有限责任制度。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享有;而当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最大的损失即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有限责任制度不仅使人们愿意为企业提供资本,因为投资于企业的风险代价较小,而且企业分散的投资风险也使企业的经营者乐意筹资。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既敢于向经营者更多地让渡权力,使其放心经营,又能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办法。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提高企业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3.股票可以自由让渡。在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
13、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当多数表决做出的决策与少数人意志不符时,应有使少数派股东脱离公司、转移资本的可能性;当公司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期的长期化与出资人要求的短期回收保证形成冲突时,出资人要求能够保证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收回投资。但允许股东随时抽走资本显然与股份制的准则相悖,也必将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如果股票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则以上两个难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就应使所有权具有可转让性。4.界定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把经营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不能把以个人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效果归于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不能成为财
14、产责任主体。企业法人只能由股东大会选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来代表,这一代表机构在股份公司中就是董事会。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及资产的增值状况相联系。一旦经营失败,他原先的地位便会因被公司解雇而即刻失去。5.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所有权约束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在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代表机构运作公司资产的行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的运营符合出资人增值资产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愿望;二是公司董事会通
15、过控制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任免权、监督权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加法人财产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6.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企业家的素质对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董事会能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追求资本增值和企业扩张,并承担相应风险;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他们并非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承担者,从而能够超越所有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界限,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他们在创新和冒险的经营生涯中实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和个人货币收益的同时,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7.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是硬的市场约束。在市场机制既不
16、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企业垄断的条件下,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市场环境做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可能通过随意加价或掠夺性经营等途径追求短期收益和转嫁风险。二是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为准绳,建立起严格的债务清偿责任制度,惩罚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以法人资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五、 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由独立人
17、士担任,根据波士顿的Korn/Ferry公司所做的调查,一般的董事会现,在约有9名独立董事和3名内部董事,3名内部董事一般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不要搞成“双重董事会”;(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审查,并应争取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寻找新的董事,而不是由董事会主席(许多公司由CEO兼任)推荐和挑选;(4)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量、薪金所占的比例和用于短期和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的公式等。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
18、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一般不得兼任,以加强董事会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由于董事会结构的精巧设计,具有相当的权利分散和相互制衡的特点,可以发挥其监管职能,因此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日德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这样,日德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日本的公司由于同行企业交叉持股,而又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权形同虚设。据了解,90%以上的大中型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不超过30分钟。所以,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
19、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80%左右,内部董事多从内部高级专职人员,中提升,其余由控股、参股企业委任。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也称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它代表股东利益去监督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由监事会招聘的董事组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与决
20、策与监督。德国法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具体规定,少的要占监事会成员的30%,多的高达50%。1988年,在德国100家大公司中的1496名监事中,职工代表有729名,占48.9%。0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监事会设置与我国的监事会设置是不同的。六、 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提到,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中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这里实际设计到了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此后,凡勃伦在其著作企业论一书中也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进行了研究,指
21、出公司管理者和公司的利益存在严重冲突,所以他们往往将公司的利益置之高阁而追求自身利益。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现,股东对生产经营的控制越来越难,从而控制权发生了向经理人员的转移,公司治理理论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一)委托一代理理论。在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委托一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结构最基本的理论渊源之一,它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强调公司治理就是关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合同的治理。詹森和麦克林在其1976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中指出,委托一代理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合约进行的,管理和实施这类合约的全部费用,就是代理成本,它包括三部分:(
22、1)委托人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的担保费用;(3)剩余损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什么行动或将采取什么行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必然导致两种结果:“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出现,是因为“经理阶层”与股东的目标函数并非完全一致,“经理阶层”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他们拥有的只是人力资本即“管理者才能”,他们并非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原则,而是要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由于委托人不完全掌握信息,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控,经理人员的管理决策就可能偏离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其具体的表现是:(1)经理会力争提高自己的薪金和奖励;(2)增
23、加在职消费,如追求豪华的办公室和高级专用轿车,以及报销各种消费单据,来显示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3)“搭便车”行为,如经理人员会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以低价将企业的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高价收购)。当然,经理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时,也必须获得最低限度的利润,以支付股东的股息和维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否则经理职位的稳定性将受到威胁。按理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对经营者的严格监督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这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其一,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对企业信息存在的“不对称性”,阻碍着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只不过是面对由董事会和经理拟好了的方案来投票;其二,即使假定某个
24、投资者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最有效的监督,其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而且监督的效果对于其他的投资者来说又具有非排他性,那么任何投资者也就不愿为此花费更多的精力,都想做一个“免费乘车者”,这种监督也就无法进行。除了“道德风险”之外,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在经理人员的选聘上还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即不一定能够选聘最优秀的管理人才。(“逆向选择”即出现“劣质品驱逐良质品”,其典型的例子是旧车市场模型。)这样,公司制中的代理制度也是一个“两刃剑”,它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代理成本。这里所说的代理成本是广义的代理成本,它包括两部分:一种是显性成本,如支付代理人的薪金和奖励,为监督经理行为而
25、支付的监督费用等,这是人们在财务账目上可以清楚看到的;另一种是隐性成本,也就是由于代理人的“职务怠慢”或“道德风险”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这是人们深有感受却又说不明白、算不清楚的代理成本。因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主要有年薪、奖励、赠与股票与股票期权制度;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有公司的内部约束(如聘任制度)和市场约束等。(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企业理论发展了现代产权理论,为公司治理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该理论认为,进入企业的各种契约是不完全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所以当初始契约未预料到的实际情况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
26、“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该理论还将企业控制权问题提升到了独立的“企业所有权”的高度,认为要素所有者的原始财产权在企业的合约群中发生了重组和变形,因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剩余控制权或最终控制权的安排问题。(三)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或利益相关者理论。20世纪80年代,美英等国兴起“恶意收购”浪潮,使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受到影响。而日德的公司通过股东与金融、雇员、高管人员的长期合作取得了成效,使得一些学者对“股东至上”治理理论提出批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英等国的公司治理相继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学家克拉科森认为,利益相关者区分为两类:基本利益相关者是“持续不断地参与合作
27、,从而保持关切”的那些人以及投资者,这一集团还包括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和共同体。第二类利益相关者是“左右或影响其公司并受公司左右和影响的,而不是从事公司事务并对其生存必不可少的那些人,如媒体与各种压力集团。”该理论认为,股权分散与两权分离的发展,使得股东失去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而进行日常管理的经理们又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所以空谈公司财产毫无意义,“公司是一套制度和程序一个关系结构”。公司不仅受其所有者利益的支配,还必须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促进他们的合作关系,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总之,状态依存所有权或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也纳入治理结构的分析框架,形成股东、经
28、营者、雇员、债权人,以及消费者和政府等多方博弈的模型,这是公司治理在理论基础上的一次飞跃,它突破了单一股东主权模式,更加注重企业契约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治理权能,这一多重利益方的共同治理模型也更加符合现实的企业治理状况,更加强调企业权利束的多重解析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七、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含义委托一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契约关系。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29、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其中,委托代理是一种最为常见、适用最广的代理关系。而委托授权行为又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也就是说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书面的或口头的),就能发生效力。代理制度的一般含义包括三个层次:(1)代理关系,包含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代理制度的基础与核心;(2)代理权,即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代理权的权限是由代理关系决定的;(3)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0、。(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人员掌握着公司财产的经营权或控制权。那么,股东与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许多产权经济学家认为,董事会、经理同公司之间属于一种委托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经理则是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克拉克等一些经济学家却不主张简单地使用“委托一代理”模式。其一,从法律的关系来看,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并没有规范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二,在通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主人或委托人应具有控制和指导代理人活动的权利。而公司的股东们的权利是极为
31、有限的,只有在整个公司和整个股东这个意义上,经理们才是受托人。克拉克等人的意见是我们值得考虑的。我们虽然已经习惯于使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分析公司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需要说明这是一种特殊代理关系,是全体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没有明确委托授权书的代理关系。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可以使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研究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安排,譬如有关“两权分离”的问题、“道德风险”问题、激励与监督的问题等。(三)有关“两权分离”的伯勒一米斯假说在研究公司制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之前,先提供一些背景的材料,这就是在公司制度中两权分离的演进过程。自从股份公司出现以后,就出现了一种随着资本集中和股权分散化,出现了资
32、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趋势。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家伯勒和米斯就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假如一家公司中的某个人或家庭拥有大于20%的股份,那么该股权就是“有意义”的了。而如果其他股权分散分享的话,这种公司就称为“少数操纵”型;如果这一比例上升到80%以上,就称为“私人控股”型公司;如果没有这种单一的“有意义的股权”的公司,被称为“管理控制”型公司;而如果所掌握的大众的表决权介于5%10%,就称为“少数一管理混合控制”型公司。他们对当时的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的调查显示,“管理控制”型公司已占到企业数量的44%,占非金融资产的58%,所有权与控制。勒纳运用伯勒米斯的标准调查了美国196
33、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产权类型,并与1929年的情况加以对比,发展的速度结果更是令人吃惊。从统计资料来看,由经理操纵的非金融资产的比率,从1929年的58%上升到1963年的85%,这说明伯勒米斯在1929年观察到的“经理革命”,在30年后已趋于完成。八、 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从表面形式看,合作经济与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有些相似。在两种经济形式中,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义,他们共同参加劳动,共同参与企业管理,都要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差别:合作经济以社员的私人产权为基础,个人股金要参与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时可以撤回;而传统的集体经济是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它是对私人
34、产权和按股金分配的彻底否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作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共有关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员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额对合作社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公有关系,它的财产归“集体”公共所有,不能划分到个人名下。财产的共有与公有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2)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存在,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承认和保护公民对共有财产享有的私人所有权。(3)单个公
35、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或者说,加入时不必投入1分钱,退出时也不可带走1分钱);而单个公民进入或退出共有经济组织,将会对共有财产产生影响,如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应能撤回他的股金。有人会提出,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曾反复强调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他说:“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然而,不能以此就将合作经济与传统的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因为列宁在这里只是从一般含义上使用“集体”,的概念,说明合作经济的所有者是由多个劳动者
36、构成的。列宁从未使用过“集体所有制”的范畴,这一范畴是后来斯大林在实行“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提出的,并把它明确定义为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因此,不能将列宁所讲的“集体企业”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应当指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本质差别,并不影响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实际上,在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仅可以将社员的个人股金集中起来,同时也应当允许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加入,并使之与其他社员的私人财产按照合作原则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按股金分红、“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等。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反过来,在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却不
37、允许有合作经济的成分,因为作为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否定了私人产权,否定了按股金分红的原则。此外,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也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它们都有多个出资者,都实行“民主”化经营管理,“都应当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都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是,二者毕竟有显著的本质差别。主要是:(1)二者联合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股金联合处于从属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认钱不认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3)二
38、者的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按劳动贡献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经济实行的是按股金分红。正因为二者有着“水火难容”的本质差别,所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经济。九、 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近代的合作经济是从18世纪开始的。1760年,英国德伍威彻和查特赫姆两地的码头工人,为了反对面粉厂主垄断面粉价格,以合作为基础,开办了两个面粉厂,从而拉开了合作经济的序幕。19世纪初,罗伯特欧文极力宣扬合作思想,并远渡重洋,到美国印第安纳州创办了示范性的“新协和”公社。不过,资本主义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没了欧文的公社孤岛。在
39、此期间,尽管英法等国出现过四五百个合作社,但大多数经营不善,寿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义。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上留下成功经验的,是1844年诞生于英国罗奇代尔镇的公平先锋社。 罗奇代尔镇距著名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约40公里,当时该镇只有两万多居民,但纺织业非常发达。一些深受欧文思想影响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处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运动,并成功地组织起以零售商业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该社由28名工人发起,每人交1英镑股金,对经营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在合作社的购买额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这些都被称为“罗奇代尔原则”。在公平先锋社的带动下,合作社
40、运动很快在欧洲大陆展开。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以消费者合作社为主,法国的生产者合作社最为典型,而德国则以,信用合作社为其发端。以后,人们就经常根据这三种模式,将合作社划分为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类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将罗奇代尔原则归结为7条,包括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当限制、对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等。此外还有4条附加规定。在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上,将原11条罗奇代尔原则归纳为6条,并改称为“合作原则”,使之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合作社,也适用于其他
41、类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大会上,对这6条原则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称之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层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3)对股金分红严格限制;(4)对经济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额分配;(5)开展合作社教育;(6)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经济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发组建的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很难对它做出统一而规范的规定。仅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6条原则来看,可以将其财产制度归结为以下一些特征:(1)社员入社自愿,对合
42、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2)它是劳动合作与生产要素联合的结合体,社员具有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认和保护私人产权,股金与劳动共同参与分配,但以劳动分红为主,严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员共同参与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5)互助互利、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十、 合作制经济在20世纪的发展为了保持合作经济的合理性,克服它的局限性,人们一直在探索合作经济改革的出路,并使得合作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形。例如,20世纪70年代,合作社运动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复兴阶段。在英国,一个特殊的
43、实体工业公共所有制运动,开始组织超出国际合作社生产联盟的基本结构的新合作社。英国贸易和工业大臣托尼本是其主要倡导者,所以这种合作社也叫“本”合作社。它的主要做法是,政府向一些破产或面临倒闭的企业注入资金,并发动职工对企业实行合作社方式的管理,也就是在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合作制的管理方式。尽管这一试验由于种种原因很快就失败了,但它对社会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以其新型“股份合作制”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国际经济界的极大关注。这个集团的基础是1956年创办的一个合作社,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工业、金融和供销三个集团、140多个合作制企业、2.5万职工和90
44、多亿美元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蒙德拉贡的成功,得益于其别具特色的产权制度。主要表现在:(1)以个人所有与集体共有相结合为其产权基础,既保存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又明确有一定比例的不可分的共有财产。(2)社员入社时要缴纳相当于1年工资的股金,股金不分红,只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3)社员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工资,二是股金利息,三是企业纯利中分给个人名下的部分。分红部分是按职工的劳动贡献分配的,只能记载到内部资本账上,以后每年可提取7.5%的利息。(4)社员退休时可以不退股;职工在合作社之间调剂,其股金可以在集团内流动;社员提出退社退股,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如同意退股,要用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期
45、返还。可见,该集团内虽有巨额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但个人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十一、 合作制经济的历史进步性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运动,马克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但同时也应看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经济是建立在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它只是试图通过工人联合劳动来改变劳动者的生活,并未触动资本主义的根基,因而也逐步
46、为资产阶级所接受。正如马克思所说:“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一开始总是想把合作经济铲除在萌芽中,后来却“令人发呕地捧起它的场来了”。因此,自18世纪末以来,合作社运动虽然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改变工人的社会地位,甚至连它自身的生存也很艰难。合作社运动的实际情况表明,只有以零售商业和为社员提供服务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办得比较成功,而在劳动密集行业组织的生产者合作社的失败率却一直很高,它在各国经济中
47、一直未能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例如,20世纪初,在英国有130多个生产者合作社,而到60年代末,只剩下23个。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