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中国法制史da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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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1春秋决狱在汉朝假如碰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2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3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取了秦律,增长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4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
2、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5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应饮食。汉律严格弹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6见知故纵之法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相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7决事比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8上请制度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9约法三章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
3、罪。”10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重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长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11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重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毕,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12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13开皇律共十二
4、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1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重要是永徽律,还涉及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
5、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弹压农民为重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15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16唐六典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重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17律、令、格、式唐代重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
6、“设范立制”的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式是“轨物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18 重罪十条指危及封建国家主线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后来,附开皇律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改定为“十恶”。“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含义基本相同。19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7、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20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干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21官当中国封建社
8、会以官抵罪的制度。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22义绝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属,皆得离异。23大理寺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北齐时于“大理”之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
9、机关。在明、清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24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汉以来的尚书省的“三公曹”、“都官曹”等机关演变而来,隋朝时改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25御史台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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