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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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平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履行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202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
2、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特大风险事故发生,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3、理体系,各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及装备水平,鼓励和加强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新闻宣传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我区辖区外的,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突发
4、事件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是:(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
5、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一般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等特点,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1.6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或具体行动方案。(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组织应对各
6、类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并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牵头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以有关部门文件形式发布。(4)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
7、级应急预案体系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体系。(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6)联合应急预案。是根据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性质,相邻、相近的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联合制定的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
8、,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和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临时党组织等具体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和实施步骤。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
9、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根据请求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请求,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2 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和平区突发
10、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定期总结评估全区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研究部署突发事件总体应对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武装部部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公安分局、武装部主管领导,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房产局、城建局、消防救援和平大队、交警和平大队、交通运输和平大队、农办、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
11、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国资局、城管局、执法局、信访局、财政局、司法局、城市更新局、信息中心、综合事务服务中心、供电和平分公司、燃气和平分公司、水务和平分公司、移动和平分公司、联通和平分公司、电信和平分公司主要领导。2.2专项应急指挥部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有关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区级突发事件
12、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专项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2.3办事机构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13、,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决策事项。2.4街道应急机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职责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体系,牵头组织开展属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5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村委会(居委会)、工业园区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保障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涉危重点企业等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2.6专家组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应急管理
14、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应急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性评估、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7现场指挥机构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按照谁先到谁指挥,逐级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移交至最高级领导为现场总指挥。成立现场“1+M+N”应急指挥体系,其中,“1”代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由区应急局指挥部、区公安分局指挥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专项指挥部组成,区应急局指挥部同时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和涉及区城、影响范围,
15、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水务、供电、燃气、供热、交通、环保、救护、宣传、通讯、专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依需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3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3.1.1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3.1.2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有关地区政府通报。3.1.3重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
17、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3.1.4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以社会安全基础能力为重点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建设。3.1.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
18、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完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3.2监测(1)突发事件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网格化管理,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
19、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2)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3)各街道、各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3.3预警(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
20、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应急广播、大喇叭、吹哨子等传统手段,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信息到户到人。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21、规定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由预警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预警期,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等级。(3)预警措施。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
22、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展趋势;向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动员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向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
23、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解除预警警报。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2)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
24、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区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境外或境外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4)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5)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府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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