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参考范文(5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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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参考范文主要内容:X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XX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XX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附件: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XX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XX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XX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附件1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附件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附件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XX精神,落实推进XX、XX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XXX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XX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XX
2、XXXXX号)的要求,结合XX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x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二、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
3、难群众基本生活。三、实施内容(一)保障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XX区人民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XX市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保障标准对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4、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三)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XX区智慧民政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区人民政府有关改革文件执行。(四)动态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5、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加强资金统筹。
6、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XX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届历次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xx、xx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xxx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XX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7、重点举措(xxxxxxx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8、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三、保障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2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四、实施程序(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
9、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二)审核审批程序完善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
10、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
11、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12、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六、资金筹措及管理(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二)资金筹措。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
13、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七、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
14、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XX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Xx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xxxxx号)以
15、及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Xxxxxx号)和市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实施内容(一)救助对象具有XX区户籍或符合XX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
16、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二)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17、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X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对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
18、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19、四)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审批金额在低保金6倍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五)备用金制度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三、保障措施1.加强协作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
20、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2.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3.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21、、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XX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根据XX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xxxxxxx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x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xxxxxxx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xxxxxxx号)要求及XX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
22、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二、保障对象(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
23、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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