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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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告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积极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达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
2、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长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长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对的。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规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规定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解决
3、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B项对的。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同时,也可以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可以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C项对的。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去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解决,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D项说法错误。【点评】在2023年之
4、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2023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可以比较轻松的选出对的答案。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去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D项说法是错误的。ABC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标语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对的的。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
5、分手,甲不批准,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合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行中的公平正义理念?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 应当充足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考点】死刑的合用与公平正义理念【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的实行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可以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行中公平正义的理念。A项应选。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规定是,刑
7、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假如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假如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B、C项不应选。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D项
8、不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点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行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奇,但整体难度不大。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罪刑法定只严禁类推合用刑法,不严禁合用习惯法罪刑法定只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严禁有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 第句对的,第句错误B. 第句对的,第句错误C. 第句对的,第句错误D. 第句对
9、的,第句错误【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并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并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句和第句
10、错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严禁类推解释,当然,更准确地说是严禁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规定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严禁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严禁有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句对的。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句是对的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故,选C项。【点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高频考点,在最近5年当中,2023年卷二第1题,2023年卷二第1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再次进行了考察。同时,对于罪行法定原则,在卷四的论述题部分,也也许被考察。所
11、以,大家在复习中,要对罪刑法定原则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要重点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和具体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规定,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可以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是:(1)严禁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处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合用。这一规定也被称为严禁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严禁不利于
12、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也许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3)严禁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合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事实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合用应严格合用,而不能类推合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严禁不拟定刑和严禁处罚不妥罚的行为三项内容(拟定的罪刑法定)
13、。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可以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也许性。严禁不拟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楚拟定。刑罚越不拟定,越容易被滥用。严禁处罚不妥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合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合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白,刑罚法规应当明确、拟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忽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
14、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也许跳河,仍不批准。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淹没,丙有点胆怯,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忽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考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详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可以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行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涉及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可以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危害结果。其中
15、,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种义务来源从形式上说,重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也许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规定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协议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也许导致行为人负有实行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在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例如,成
16、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处在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有作为义务,假如危险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则行为人没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A项,武某在游泳时腿抽筋进而处在危险状态,不是由甲导致的,所以,甲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男女朋友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周某的求爱被乙女拒绝后,其自己选择跳河,使自己的生命处在危险状态,乙女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乙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这个先前行为使贺某处在危险之中,当
17、贺某溺水时,丙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丙在能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下,导致贺某溺亡,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丁只是邀请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忽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不是由丁导致的,所以,丁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综上,本题答案为C。【点评】不作为犯罪同样是刑法总则中的高频考点之一,在近五年中,2023年卷二第52题,2023年卷二第52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又一次进行了考察。不作为犯罪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特别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同时,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以及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罪过也进行过考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8、除了要从形式角度加以把握外,还要从实质角度加以理解和掌握,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特定的人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所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危险源涉及危险物、别人的危险行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比如,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2)特定的人基于法规范、职务业务行为、自愿行为所产生的对处在无助(脆弱)状态的法益的保护义务(基本就是形式义务来源中的前三项)(3)特定的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比如:出租车司机对车内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由于此时危险发生
19、在出租车司机支配的领域内,其有阻止的义务。5.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 别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别人跳楼而亡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考点】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考察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相关内容,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容留别人吸毒罪【详解】成立故意犯罪,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不仅要理解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还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干快速准确的做出判
20、断。A项,考察教唆自杀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别人产生自杀意图。虽然,教唆者主观上具有使别人死亡的意图,或者强化了别人自杀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别人毕竟是自杀而死。因此,教唆自杀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作为故意杀人罪解决。A项中,围观者属于教唆别人自杀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唆别人自杀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典型的情况涉及:(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凭借某种权势或运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
21、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别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组织和运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别人实行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限度、情况等产生错误结识,其对死亡的批准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并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导致患者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批准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B项,司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司机构成的是一个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C项,行为人误将熟睡的妻妹当成妻子,
22、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D项,行为人明知朋友在其家中吸毒,而装作没看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构成容留别人吸毒罪。综上,本题中,成立故意犯罪的是D项。【点评】罪过(涉及故意和过失)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比较常考的内容,难度中档,对于这类题目,一方面要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比如故意、过失的概念以及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界线、故意的结识内容等等,另一方面也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都学好了,这类题目比较容易选出对的答案。6.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
23、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也许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考点】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详解】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
24、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尚有两点: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和行为人的主观结识无关。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没有结识到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会影响到罪过的有无或者罪过的形式,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二,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看行为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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