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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得知,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真题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广大考生可登陆中华考试网,中华考试网第一时间发布202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真题答案!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试 卷 四一、参
2、考答案(要点):1.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主线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合法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2. 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
3、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足体现。3. 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规定,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二、参考答案:甲、乙运用职务上便利实行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
4、,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导致实际损失;甲、乙也不也许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
5、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行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行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由于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合法利益,构
6、成行贿罪。三、参考答案:1(1)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也许。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涉及决定。因此,假如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
7、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涉及一审也涉及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3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告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
8、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补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补偿一并解决,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四、参考答案: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毕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协议,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
9、改协议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协议。双方受变更后的协议的约束。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协议,且甲、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协议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批准变更协议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5乙可请求解除协议,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协议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协议,且无须承担责任。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补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
10、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7B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协议上的补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五、参考答案: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补偿。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
11、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协议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合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
12、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6根据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六、参考答案:1假如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假如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
13、执行完毕;3)假如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假如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2李有福假如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用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假如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
14、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假如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3张益友假如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消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消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2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4钱进军假如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派。由于其条件
15、符合申请参与分派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派的条件涉及: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通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派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派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七、(略)试 卷 四提醒: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
16、答题纸相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20分)材料 一:2023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言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线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 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干进一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行才干真正成为全体 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
17、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 面权利得到贯彻,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主线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23年12月4日电)材料 二:2023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发言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主线目的。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 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
18、法律保障。要 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23年1月8日电)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答题规定: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对的,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二、(本题22分)案 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运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公司) 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
19、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 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丙为 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钞票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钞票,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 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积极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 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此 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运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 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
20、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 丁去原料公司领取钞票。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涉及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三、(本题22分)案 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23年3月,段某窜 至丁区一社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 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21、2023,补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 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楚表白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问题: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合用条件。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期应当如何解决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四、(本题22分)案情:2月5日
22、,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达乐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协议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所有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所有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 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社区尚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达批准,但提出只能首付 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
23、原协议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 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有贷款资格。故乙表达仍然要买01号房,规定甲按原协议履行。甲表达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 示第二份协议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 的协议,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规定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3月20日,丙聘请不具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
24、元。5月 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社区的维修处 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规定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 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问题: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拟定?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协议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协议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25、?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针对甲规定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补偿?为什么?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五、(本题18分)案 情:2023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长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 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故意愿认缴所有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 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迟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
26、23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 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献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事实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事实上来源于刘宝。2023年3月,在陈明批准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23 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 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
27、自2023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解决?为什么?六、(本题20分)案 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2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
28、军手中,赵文、赵武规定将该 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派。赵军不批准。202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规定分割父亲赵祖斌 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 付:202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2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 202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2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 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此外赵军手中尚有一把名家
29、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 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尚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 把紫砂壶。202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去。此 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 县法院声
30、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2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 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 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23年9月30日。问题: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假如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根据案情,李有福假如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
31、用什么方式?采用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用的方式也许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根据案情,张益友假如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用什么方式?采用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根据案情,钱进军假如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用什么方式?为什么?七、(本题26分)材料 一(案情):2023年3月,建筑施工公司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 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
32、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用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 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 钞票,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 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规定工商局撤消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材料 二:202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重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
33、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23 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的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 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动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问题: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工商局撤消原处罚决定?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答题规定: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楚,说理充足,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个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