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案例大全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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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各种因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性,所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答:法律关系分
2、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补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
3、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
4、”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毁。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所有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所有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规定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所有成鱼,乙认为该部提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5、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认可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干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故意识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例中,由于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
6、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妥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妥得利之债。因此,乙应当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自然人行为能力案例分析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规定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当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并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当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 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
7、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
8、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当返还,但是应当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协议法第58条,甲应当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应当如下解决,即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假如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局限性部分由父母适当补偿。
9、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合作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作经营跑运送,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干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达批准。四人一致批准由丁作为平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作中的份额,乙、丙、丁表达批准。3天后,丁在运送中撞伤别人,须支付补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干入伙是否有效?(2)补偿费60万元应当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作公司法的规定,普通合作合作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
10、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作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作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作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规定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当如何偿还债务?答:本案例考察合作的债权人和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作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规定甲偿还合作的所有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规定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作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作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局限性以完全
11、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作的债权人从合作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作债权人优先于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作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作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作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当一方面规定以合作财产作为清偿,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各个合作人就局限性之额连带负其责任。由于所有合作财产只有4万元,局限性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规定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
12、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并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规定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当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但是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局限性以完全清偿丙的所有债务。法人案例分析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通过三人协商批准。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
13、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2)刘某所受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批准,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
14、订立的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别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
15、,须有加害别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民事权利案例分析1.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达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告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的确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认可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达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议后,告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批准后,向乙请求解除协议并规定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16、。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协议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协议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认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达,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
17、,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批准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批准,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实行的解除协议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协议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规定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规定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由于协议解除产生的互相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2023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通过乙的批准,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规定甲
18、支付使用费,为防止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答: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用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等。自卫涉及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致别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采用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甲的行为没有给乙导致任何损失,不构
19、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规定甲支付使用费的请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物权案例分析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尚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协议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
20、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协议中的特殊规定,不合用于质押协议。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
21、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结识显然是“荒唐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白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当受特别
22、法的规范,受到限制。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1.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 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该案应当如何解决?(3)就该案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答:(1)本案涉及意思表达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蔼意取得制度。(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事实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
23、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3)一方面,关于甲的意思表达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事实上是借用的意思表达,而非赠与的意思表达;假如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事实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另一方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
24、,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协议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别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在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2.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协议法也规定:“下列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二)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请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答: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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