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品公司企业制度_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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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复合调味品公司企业制度复合调味品公司企业制度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必要性分析5三、 公司概况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7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7五、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10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12七、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16八、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17九、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18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21十一、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23十二、 法人治理26十三、 人力资源配置36劳动定员一览表37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38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41一、 产业环境分析当前时期,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世界经济在曲折中复苏,新
2、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孕育着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同时,国际和区域经贸规则主导权争夺加剧,发达国家加快实施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步伐,新兴经济体开始依靠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吸纳低端制造业,低成本竞争和先进技术竞争将日趋激烈。从国内看,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虽然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3、但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具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发展前景仍然广阔。当前是重大战略机遇叠加期,关于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使区域城市群成为带动发展的主要空间载体,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目光,为加快转型、加快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为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国内外先进要素搭建了更高更大的平台。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加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机遇。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展的质量效益不高,新旧动能转换不快,产能过剩等结构性矛盾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全社会研发投入不足,
4、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转型升级尤为迫切。二是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凸显,大气、水污染问题突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还需付出极大努力。三是改革开放相对滞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外开放总体水平不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解。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全球经济深度调整,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入新阶段,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调味品行业规律交替,复合调料增长空间大复合调味品仍处发展初期,市场空间大。我国调味品行业中,酱油、味精等行业发展较为成熟,行业渗透度高达99%和78%。而复合调味品虽处于早期阶段,
5、但其具备较强的标准化、工业化和便捷化优势,顺应行业和消费趋势,有望获得快速发展。2021年中国调味品市场规模达到4594亿元,2014-2021年CAGR为8.5%,根据艾媒咨询数据,预计未来5年内行业规模复合增速为14%左右。而复合调味料市场规模由2014年的654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588亿元,2014-2021年CAGR为9.28%,高于调味品,根据艾媒咨询数据,预计2025年复合调味品市场规模有望达2597亿元,且2020年我国复合调味品市场渗透率仅26%,远低于海外发达国家,市场空间大。综合来看,我国复合调味品行业目前处于高速增长,且渗透率处于低位,短期来行业加速扩容、渗透率稳步
6、提升拉动复调市场的持续增长。火锅底料和中式复合调味料是增长较快的两个赛道,拉动行业持续增长。从品类来看,复合调味料快速增长离不开中式复合调料和火锅底料的快速增长,有数据显示,中式复合调味品占据复合调味品行业市场份额高达70%以上,2015-2019年中式复合调味料市场规模从123亿元增至230亿元,CAGR为16.9%,为复合调味料中占比最高、增长较快的细分品类。其中火锅底料和川菜调味品占据整个中式复合调味品市场份额的40%以上,火锅底料市场2010-2019年GAGR为15.9%,增速较高,根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到6689亿元。在下游餐饮的快速增长下,火锅底料和中式
7、复合调味料仍将成为增速最快的子品类且增速领先优势明显,拉动复合调味料行业持续稳健增长。餐饮业连锁化率提升,带动B端复合调味料需求提升。据2021中国餐饮产业生态白皮书公布,2020年我国餐饮连锁化率仅约为10%,同期美日均值约为50%,此外,当前我国外出就餐率约35%,同期美日均值约为45%,下游餐饮大盘仍有成长空间。连锁餐饮企业要求门店做到一致的口味、独特的风味和稳定的质量,同时保持一定的出餐速度。复合调味料,尤其是定制化调味品,有助于连锁餐饮业中央市场+半成品模式发展,形成食材制作和物流配送与最终产品制作的统一流程,从而提高连锁餐饮业供应链运行效率和食品安全水平。行业仍具备成长空间,203
8、0年复合调味品市场有望达4000亿元。与日本国内当前复合调味品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复合调味行业品依然处于发展早期,市场渗透率较低,行业格局较为分散。对标日本行业发展进程,未来我国复合调味品渗透率和行业集中程度将逐渐提高,市场规模有望持续提升。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测算,预计2030年复合调味品市场有望达4000亿元,2021年复合调味品市场规模仅1588亿元,具备较大的提升空间。二、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
9、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三、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严xx3、注册资本:12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4-127、营业期限:2013-4-1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5791.914633.534343.93负债总额2846.902277.522135.18股东权益合计2945.0123
10、56.012208.7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9213.2715370.6214409.95营业利润3876.713101.372907.53利润总额3164.452531.562373.34净利润2373.341851.211708.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73.341851.211708.80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
11、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
12、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13、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
14、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参加会议有效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为绝对多数(投票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15、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16、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
17、,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
18、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
19、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20、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21、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
22、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23、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
24、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七、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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