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总论(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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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事实;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2.诉讼时效。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请考生加以关注。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
4、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此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
5、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等。(4)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1)支配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2)流转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
6、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人身分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的
7、渊源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法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
8、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瘙嚔真题链接(2008多选)民法的渊源包括()。A. 制定法B. 习惯法C. 判例法D. 自然法答案:AB(二)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即时生效是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之后生效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例如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
9、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10、。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瘙嚔真题链接(2010单选)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A. 民法的生效时间B. 民法的溯及力C. 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D. 民法的失效时间答案:C解析:空间效力是指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11、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一)什么是民法的解释以及民法解释的原因 一般而言,民法的解释是阐明民法应有含义的工作。换言之,民法的解释就是发现民法应有规则的工作。 民法解释的原因主要是: 1.民法规范是一般性规定,而具体案件是多种多样的,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多样性的案件,就需要解释; 2.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某些民法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过时,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又需对法律作出扩大解
12、释或对法律漏洞作出补充; 3.民法本身也可能存在错误,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二)民法的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
13、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应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2)扩充解释。
14、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三)民法的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但法律解
15、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
16、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在审判活动中,我们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前述几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法官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瘙嚔真题链接(2008单选)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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