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制工作的历程(73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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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审计法制工作的历程:第一,我国的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们以宪法为基础,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 1983年建立审计机关,198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颁布了审计条例,1994年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制定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根据审计法的规定,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作了修订。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署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一些部门规章,2010年对国家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各省区市也针对各地具
2、体情况,制定颁布或正在制定审计监督条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条例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由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审计行政规章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第二,依法审计的观念基本形成。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的第一项就是“依法审计”。依法审计观念要在审计人员、审计系统牢固地树立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志们不要认为依法审计观念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不要认为依法审计是要依法审计别人,而我们自己依不依法是另外一回事。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们学习贯彻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贯彻以前的38个审计规范和后来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依法约束自己,依
3、法审计别人。应当说,依法审计观念在各级审计机关基本形成,在广大审计干部中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审计法制建设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保证。 第三,基本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随着这些年民主法治的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增强了。被审计单位把接受审计监督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审计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才使审计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深化各项改革,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大家知道,在
4、过去20多年中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审计难、处理难,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审计人员进不了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下达以后得不到执行。应当说,审计难、处理难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我们的突出矛盾。我们当前的突出矛盾是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要求高,而我们自身还不能与之完全相适应。 从这三个方面看,审计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这个成效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得益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比如说,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就是推进
5、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难以坚持依法审计。第二,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重视和推动。这些年,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依法公告、依法促进整改等,都需要依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比如说,公告审计结果,如果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推进和支持,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审计机关是办不到的。第三,得益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充分理解。审计署对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处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本着对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从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6、责,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资金的角度,都是非常支持、非常理解审计工作的。第四,得益于全体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法制工作的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默默无闻地奉献,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从事审计法制工作,有时候坚持原则得不到理解,有时候可能还有些冲突和不少委屈,但是同志们都以忠诚法律为先,以审计事业为重,认真负责地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法制建设向前大大推进,审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地得到提升和增强。因此,整个审计工作特别是审计法制工作的发展和取得的成效,与审计法制工作者的艰辛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代表审计署对全国审计系统从事审计法
7、制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主要法律制度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以法律授予有关组织和人员权利、明确责任为主要内容,审计准则以规范有关组织、人员权利行使的行为为主。审计机关内部以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为核心,实行人性化(人格化)管理,从下到上分为7级:审计组成员(具体责任)、审计组主审(受托责任)、审计组组长(总体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重要事项责任)、审理机构(不正确或错误责任)、总审计师(责任未明确)和审计机关负责人(最终责任)。责任和行为主体列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外部人员组织人员组织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被审计人员被审计(调查)单位审计机关负责人上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对象
8、政府审计组组长下级审计机关专家人大审计组主审地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相关领导机关审核人员项目实施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有权处理的机关审计人员派出机构外部人员有关主管机关总审计师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外部相关人员干部监管部门审理机构有关人员监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内设机构专业机构专门机构监管机构被检查单位管理监督机构审计业务会议中介、内审和社审机构审计组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有关单位相关单位614916一、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简单地归纳3个词:批准、授权和签发(6项制度)。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4项法律制度: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批准制度、公布审计结果批准制度
9、、审计报告不征求意见批准制度和审计结果审定授权制度。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准则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10、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
11、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原准则规定“可以由主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由业务会议审定)此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批准制度和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制度。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12、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的规定,体现了负责全面工作的思想:审什么、谁负责、什么时间审、结果如何用(公告最重)
13、。中间还明确几个关键点:重大问题是否征求意见、结论文书谁签发、公款私存怎样查等。附加说明:学习完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后,我有一点疑问:主要负责人要管审计组组长调整(小事)。我反复学习准则,反复捉摸这一规定的深意,我有2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一是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基本特征(审计的灵魂、审计本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经费的独立性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审计工作而言,实施审计行为的主体就是审计组,审计组是由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组成的,其独立性必须有所体现。新准则从审计业务管理流程从下到上分为7级控制(质量),进一
14、步明确确立了审计组长的法律地位,审计组中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3个级次,确立了在具体项目审计工作中审计组的核心、基础地位,体现了审计组独立开展工作的内在要求。新准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二是审计工作高质量的基本保障。(审计组长工作职责所需。)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下面具体说明)具体审计工作中,现场指挥是审计组长,如何保证审计质量。;新准则规定比较具体、明确。新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
15、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二、审计机关负责人:简单地归纳8个词:审定、指导、监督、管理、决定、签发、同意、批准(10项制度)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5项法律制度: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16、制度、承担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最终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度)、重要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制度、签发审计结论文书制度、专家论证批准制度。审计准则7处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
17、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8、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此外,审计法和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制度、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批准制度、封存资料资产批准制度、暂停拨款批准制度和决定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等5项制度。其中:审计法6处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
19、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
20、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审计法实施条例8处第十二条审计人员
21、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
22、)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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