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63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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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财通证券现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
2、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承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020年12月26日星期六19:20:00目 录第1部分释义7第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13(一)名称和类型13(二)投资目标和特点13(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3(四)风险收益特征
3、及适合推广对象14(五)目标规模限制14(六)存续期限14(七)封闭期15(八)开放日15(九)推广时间15(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15(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15(十二)推广机构15(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15第3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16(一)管理人16(二)托管人17(三)推广机构17(四)注册登记机构17(五)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17第4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8(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18(二)推广机构18(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18(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18(五)推广期参与原则18(六)推广期规模上限控制19(七)
4、参与程序20(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21(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21第5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22第6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23(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23(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23第7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4(一)投资目标24(二)投资范围24(三)资产组合比例24(四)资产配置策略25(五)各类资产投资策略25(六)业绩比较基准26第8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7(一)决策依据27(二)投资程序27(三)风险控制28第9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1(一)投资限制31(二)禁止行为31第10部分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33(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33(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34(
5、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35第11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36(一)资产总值36(二)资产净值36(三)预估收益率36(四)估值目的36(五)估值对象36(六)估值日36(七)估值方法36(八)估值程序38(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38(十)差错处理39(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40(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41第12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42(一)费用的种类42(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43(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44(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44(五)税收支出45第13部分收益与分配46(一)收益的构成46(二)集合计划的净收益46(三)收益分配原则46(四)收益分配对象46(五)收益分
6、配方式46(六)收益分配时间46(七)收益分配方案47(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47(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47(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47(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47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49(一)参与和退出的形式49(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49(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50(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50(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50(六)存续期规模上限控制51(七)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51(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52(九)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3(十)其他暂停参与退出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3(十一)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或恢复正常规模上限的报告53
7、(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53(十二)其他情形53第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55(一)展期的条件55(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55第16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57(一)集合计划的终止57(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57(三)资产清算主体58(四)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程序58(五)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60第17部分信息披露61(一)本集合计划定期通告61(二)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62(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询63(四)其他未尽事宜63第18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64第19部分其他应说明事项71(一)集合计划托管71(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71第20部分监管安排72
8、(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72(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72(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72第21部分或有事件73第22部分特别说明74第1部分释义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指证券公
9、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电子签名约定书:指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第九条所要求的纸质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指依据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或说明书: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托管协议: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或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通证券”)。集合
11、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推广机构: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12、: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存续期满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即可展期。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封闭期:本产品不设定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
13、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和退出。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签约指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完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开通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功能的行为。推广期签约:指在推广期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签约,但在集合计划成立日才开始参与集合计划。存续期签约: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解约: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指委托人将在推广人处开设的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转换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委托
14、人须完成本集合计划的签约手续后,方可参与。退出:委托人将其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减少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但退出后不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仍可继续参与集合计划。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资金账户:指委托人用于证券交易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金账户最小余额:管理人为保证证券交收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委托人需在资金账户中保留的最小金额。自动参与退出: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在满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保留额度:指委托人资金账户保证
15、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以调整该限额,但此额度不低于资金账户最小余额。份额累计积数委托人或集合计划在一段时间内每日份额数的总和。预估收益率除去费用后,按照约定估值方法计算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分红收益率分红登记日集合计划的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客户收益率除去业绩报酬,客户可以获得分红的年化收益率。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计划年度: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则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本计划共有3个计划年度。若
16、9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本集合计划中,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或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或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7、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或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分红登记日:指用于计算委托人本期分红权益的登记日期,本集合计划的分红登记日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
18、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管理人网站:指管理人发布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财通证券网(http:/)。第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一)名称和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目标和特点1、投资目标:在满足客户资产流动性与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委托人的分红收益率超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2、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0.5%/年)。3、主要特点:(1)参与和退出便捷委托人卖出证券所获资金,当日可以参与集合计划份额;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所获资金,当日可用于买入证券,次
19、日可以取款。(2)安全性高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安全性较高。(3)收益增厚,按季分红管理人力争获得高于同期活期存款的收益,红利按季现金分配。(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商业银行活(定)期存款,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期限1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债券回购、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2、 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1)活期存款: 10%-100%;(2)一年以内(含1年)的定期存款:0-90%;(3)隔夜逆回购:0
20、-50%;(4)1月以内的逆回购(不包含隔夜逆回购):0-30%;(5)货币市场基金:0-30%;(6)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0-20%;(7)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规定前,不得投资;(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21、内进行调整。(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低收益、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产品。推广对象为本公司及下属机构经纪业务的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五)目标规模限制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前3个月为试点期,试点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有权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维持规模上限30亿份或提高至60亿份。(六)存续期限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3年。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适当条件后展期。(七)封闭期本产品不设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和退出。(八)开放日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
22、理计划成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按照本说明书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计划。(九)推广时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参与、份额退出的方式;参与、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1.00元。(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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