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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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吉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市建字202014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法规范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行为,建立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局编制了吉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局。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34 吉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
2、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座落位置:吉安市 县(市、区) 街道 路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其中,住宅 ,非住宅 。分期建设的项目,具体情况为: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
3、务标准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车位、车库、电梯、变配电房、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4、公共绿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5、公共卫生维护;6、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以及管理视频监控装置等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事项;7、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8、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对物业使用纠纷进行调解;9、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账务
4、管理;10、物业服务、财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 ;2、 ;3、 。第四条 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吉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 级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
5、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按 标准向业主预收;(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三)其他: 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2、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
7、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
8、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七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因甲方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物业买受人在规定的收房时限内不能办理接房手续的,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在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已作出物业服务费用减免承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
9、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 (季度、半年、年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 ;2、 。 第九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大幅度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征得专
10、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
11、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 ;2、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所得净收益的 %归乙方所有,剩余部分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乙方依据法规规定代管。 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方式为下列第( )项: (一)
12、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 ;账号 。 (二)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财务账套或账目。 (三) 。 乙方应于每年 月至 月公布上述代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方式为: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张贴。 。 业主需要查询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可以在乙方公布后或应当公布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主答复。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承接时间、承接内容、承接查验、承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和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接管物业和资料进行逐项承接查验,现场共同确认查
13、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承接查验完成后,乙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公共区域等。第十六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14、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存档: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名册;5、房屋测绘报告;6、园林绿化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7、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未能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间,最长不超过十日。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
15、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安装防盗网、遮阳篷、防护
16、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违反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的,乙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
17、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标准,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标准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按照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违约责
18、任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
19、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
20、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超过三年);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未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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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 印发 吉安市 住宅小区 前期 物业 服务 合同 示范 文本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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