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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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是由学校、院(系)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是对学生通过某门课程或某个教学环节(如实验、设计、实习、上机等)学习后所获成果(包括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升等)进行评价的手段,其结果以成绩的形式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并成为学生最终能否毕业的依据,也是学校对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质量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一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一、考核课程安排 第一条 各专业每学期考核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考核形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通识教育基础课的考试由
2、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2、学科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含实验系列课程)的考试课程由各院系组织安排;3、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课程,由课程组组织安排。第二条 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论文、调研报告、设计等各种与课程或学习环节相适应的形式,其中笔试有闭卷(含实验、上机等考试)、开卷、半开卷。第三条 考试安排在学期的考试周进行,一般每年级每专业不超过5门,通常适用于通识教育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含实验系列课程)以及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考查都安排在学期的教学周进行,通常适用于其它课程、选修课以及教学计划安排的一些学习环节。考核时间应在教学日历中明确,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经
3、过申报批准的考试改革方案也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公布)。二、考试命题要求第四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 试卷一般不直接选用近三年考试中用过的试题。考试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试卷题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开卷、半开卷考试的试卷上应注明可以携带的资料,试题及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第五条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时间长度笔试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超过150分钟)。命题完成后应试做,同时交院(系)审核,由教学院长(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对试卷的命题质量进行审核并填写东南大学本科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 (见附件一)。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从教务处主
4、页下载试卷式样(见附件二),按照统一格式出题,用A4纸打印。第七条 教师付印试卷前应仔细校对,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任何错误、无任何涂改、无漏页错页,题首分总和与试卷满分一致。三、考查命题要求第八条 考查课程应由教学大纲确定考查形式。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而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或提交论文等办法进行。第九条考查应重视对学生综合性、研究性、拓展性学习的考核,可由教师命题,也可多题多卷,即由教师给出若干个考查题目,再由学生选题。开卷考查应力避学生可以直接抄录到答案的试题。口试应事先作好题签,规范评分标准。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考查方式的应特别注意是否
5、有抄袭剽窃现象。凡抄袭(包括抄教科书、抄袭现成资料、抄袭网上作品、学生间相互抄袭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应作零分处理。第十条 实践环节的考查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全体学生。考查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四、试卷传递、印刷和存档第十一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部门和各院系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第十二条作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相关内容选摘见
6、附件三)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凭东南大学本科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和已密封的试卷送交教务处文印中心印刷(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无东南大学本科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没有密封的试卷、格式不符合要求或A、B卷不全的试卷不予印刷。印刷好的试卷也应由教师本人领取。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送印和领取,应委托所在院系教务助理办理,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第十四条教师领取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印刷装订的数量和质量,并用试卷专用袋密封保管至考试日。试卷印刷部门对试卷印刷质量、印刷数量及印刷至交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责。第十五条 对评阅过的试卷,教务处和各院系主管领导应组织检查试卷的命题质量与评阅质量。第十六条 评
7、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期末考试答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保管,其它成绩资料(如:期中考试试卷、研究论文、报告等)由任课教师或所在教研室保管备查。考试答卷和考查答卷至少应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之后。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样卷的登记入库工作,试卷入库一般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各院系也应在保存学生答卷的同时保存空白样卷,以备调阅和审核之用。第二章 考务管理严格执行考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是做到公平公正,认真维护学生权益的必需,也是培养学生法治精神的必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考务工作第一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一般应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的,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
8、(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科或教务办安排考场并组织巡视。考查一般应在进入考试周之前进行。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不得更改。任何非经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第二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2人以上监考,其中一人为主监考,主监考一般由课程讲授教师担任,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第三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人数共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应为东南大学正式教职人员(包括在岗教师、干部、辅导员以及聘有教职的在读博士后和研究生助教),一律不得请学生和非东南大学在编人员担任监考一职。各院(系)必须对所有参与考务工作及监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四条 考试安排一
9、旦确定公布后,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擅自调换监考人员。若因公务或紧急情况不得不作调整,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天向监考人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由院(系)指定新的监考人,并正式向教务科发出书面更动通知;若有极为特殊的事由不能事先书面提出申请,一定要做到及时通知教学院长(主任),以便院系及时做出安排,但事后须补办相关手续。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或代别人监考,或未办手续而监考缺岗的相关人员,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第五条 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签订相应的责任书(见附件四)。第六条 对于免监考班级,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把试
10、卷交给执行免监考事务的相关人员,并在考试后收取试卷。二、监考纪律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监考纪律,否则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第八条 主监考教师应在监考前到本院(系)教务助理处领取监考材料(包括东南大学监考记录及情况报表(见附件五)、考试名册(签到表)。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岗,作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时间、考生座位编排方法,并书写“自尊、自爱、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关闭通讯设备”等字样。主监考应向学生郑重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说明考试时间长度,并对试卷数量负全责;副监考应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并监控考场秩序。第
11、九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检查。为不影响学生考试,监考人员应尽量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第十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学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以及其它物品。若在开考后被发现有夹带,责任由学生自负;监考人员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全神贯注,坚守考场,不得随意离开,不得看书报,不得使用手机,不在考场中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第十二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考
12、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始终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第十三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注意掌握有关物证,当场指出并立即终止该考生的考试,将学生带离考场由校教务科(或教务办)处理。校教务科(或教务办)责成学生当场写出情况说明。监考人员还应记录学生姓名及其违纪、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应将发现学生作弊事实经过的书面材料和东南大学监考记录及情况报表(复印一份)原件一并交到校教务科(或教务办),复印件随试卷存档。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为防止乱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再允许学生交卷出场。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
13、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所收考卷份数与下发的试卷数及参加考试的人数一致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第十五条 监考过程中的试卷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监考人员将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前,试卷丢失由监考人员负责;学生答卷交给任课教师后,试卷丢失由任课教师负责。监考人员和任课教师在移交试卷时应认真清点,在试卷袋上签字验收。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东南大学监考记录及情况报表,不得有缺项,监考人共同签名后随试卷存档备查;若有违纪或作弊情况,将东南大学监考记录及情况报表复印件随试卷存档。第三章 成绩管理一、
14、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一条 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成绩由平时、实验或上机、期中考试或其它考核、期末考试等,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按一定比例构成(平时成绩的比例为010、实验或上机成绩的比例为020、期中考试或其它考核成绩的比例为040、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为50100,上述四个分项成绩的比例总和应为100,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实验课程与实践环节的成绩构成由相应的教学大纲规定。如果突破所规定的比例或方式,需于课程实施前书面提出申请修改教学大纲,经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第二条 重修课程、补修课程以及缓考课程的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记载。第三条
15、 记载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含休学学生)的成绩时须注明“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含无故不在校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并注明为“缺考”;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学生注明“作弊”或“违纪”,其成绩记为“零分”。第四条 成绩以百分制、等级制或通过制记载(考试课程一般应以百分制记载)。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及时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上网输入成绩、填写东南大学课程小结表(见附件六)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任课教师须在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长(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填写东南大学本科考核阅卷和成绩管理审核表(见附件七),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成绩单一份由开课院(系)教务助理存档,一份和东南大学本科考
16、核阅卷和成绩管理审核表随试卷存放,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第六条 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单填写及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由教务助理录入成绩的由当事教务助理对成绩录入全过程负责,教学院长(主任)对全院(系)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记载、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的规范性负责。以上责任主体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按东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条款处理。第八条 评卷一律用红笔标注错误、扣分、及合分等,对复查的地方以及复查分数,应明确标注,并由复查人签字。二、成绩核查与更改第九条 每学期由教务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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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课程 考核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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