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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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结合具体情形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
2、、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裁量权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行政裁量要素作出具体规定,减少行政裁量的空间。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
3、件制定的目的;(二)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三)充分考虑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在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处理相同或者相似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第九条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裁量基准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性、抽象性、弹性条款或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制定具体化、细化和量化的标准。第十条自治区级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
4、自治区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并在自治区范围内适用。州(市、地)级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州(市、地)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并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自治县的县级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并在本县范围内适用。实行自治区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并在自治区范围内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相关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的裁量基准范
5、围内进行合理细化。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裁量基准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变化因素,对行政裁量基准及时进行评估论证、调整完善。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在本办法施行后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的,自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第十三条制定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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