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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浜镇公共资源(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区域内的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服务)采购和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出租等项目交易。根据规定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全过程应在镇交易中心进行。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
2、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镇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或财政实行补贴的、村级集体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水利工程、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农业设施等建设工程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旧房拆除工程等。(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镇财政性资金或村级集体资金投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资产资源项目:3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包括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处置;河流、鱼塘、沙场、苗圃等承包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对以上项目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
3、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有必要进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镇限额以下项目,招标人可自行组织实施交易,实施结果与合同报镇交易中心备案。第五条 达到常熟市政府采购限额的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根据常熟市政府采购目录每年调整)须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上网前30日。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按要求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常熟网、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政务(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或场所发布交易公告。第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交易成交确认后,未中标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标结果确定后3个工
4、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资产资源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转为履行合同缴纳租金或承包金。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结束后,所有反映交易活动过程的资料,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400万元的,在常熟市政府采购小额建设工程竞价平台,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5、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农村公路招投标应当按照市交通局有关规定执行,绿化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市住建局和绿委办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的工程项目,必须在镇交易中心确定施工单位。(一)造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用简易程序。(二)造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可以由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投标;20万元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投标。20万元以上特殊应急抢修工程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用简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必须在3天内补办。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交易一般程序(一)申请核
6、准。招标人提出立项申请(镇级工程系统内申请,村级工程纸质申请),批准后,填写董浜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建设工程类),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至镇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审查,必要时经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二)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列明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要求、评标定标办法等内容。(三)信息发布。交易项目在实施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四)投标报名。镇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投标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投标人在报名的同时,应当提供招标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缴纳投标保证金。(五)
7、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当由相关专业人员实施,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凡是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投标单位和因诚信扣分列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一律不得入围(按照关于加强常熟市董浜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企业投标行为管理的意见(试行)执行)。(六)投标。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七)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标前答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八)评标定标。评标小组应由镇交易中心负责组建,
8、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可从市级专家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小组汇总评委评标意见完成评标报告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九)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公告发布的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十)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承诺书,并将合同副本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押证和履约保证金手续。(十一)后续管理。镇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
9、局(综合管理、资产管理)、经济发展局(经济服务)、招标单位和交易中心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施工管理、验收、决算、审计和档案管理等环节。交易项目发生变更的,按照董浜镇政府(集体)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交易简易程序(一)招标人向镇交易中心申请并填写交易审批表;(二)在镇零星项目施工单位中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半天;(三)开标,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 凡进入镇交易中心的村级工程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土地证或相关证明;3.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4.设计图纸;5.工程预算;6.会议纪要(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将项目的相关情况及时录入“
10、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对部分项目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具体要求一事一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一)由镇人民政府以上确认的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的工程建设;(二)公开招标交易不成功的项目;(三)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
11、由招标人说明情况,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招标人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第三章 物资(服务)采购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的物资(服务)采购,必须在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确定供货(服务)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采购如涉及常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范围的,按常熟市实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需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一)除协议供货外,采购50万元(不含)以下通用货物的,原则上采用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其中5万元(含)以上采用网上竞价。(二)协议供货
12、品目内的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和空调机(不含多联机空调)按照以下方式采购。对于采购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三种方式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全省联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1.发起协议供货竞价;2.发起网上竞价;3.网上商城直接采购。(三)发布网上竞价的不得为单一供应商的定制品牌及型号。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为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第二十条 物资(服务)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13、。(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服务)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服务)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1.只能从
14、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数百分之十的。(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六)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服务)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 物资(服务)采购交易一般程序:(一)申请核准。招标人
15、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须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填写董浜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类),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易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审查,必要时经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二)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列明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要求、评标定标办法等内容。(三)信息发布。一般程序交易项目在实施之前向社会公开。(四)报名与资格审查。镇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凡是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投标单位和因诚信扣分列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一律不得入围。(五)投标。投标
16、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六)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或标前答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七)评标定标。评标小组由镇交易中心负责组建,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可从市级专家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小组汇总评委评标意见完成评标报告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八)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
17、确定后,应当在原公告发布的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九)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镇交易中心和财政部门备案。(十)由招标人组织验收监督并备案,涉及专业采购的可邀请专业人员验收监督,验收结果(政府采购验收单)报交易中心及财政部门备案。(十一)采购活动全部结束后,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至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或财会收付中心报支。第四章 资产资源交易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明确的资产资源交易,必须
18、在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承租(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前,应对交易标的物的价格参照关于调整集体经营性资产收费标准的实施意见(董委发20188号)文件确定,或由镇资产管理委员会、村两委会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交易价格水平确定。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确定交易标的起始价和交易方案。镇级集体资产资源由经营管理主体拟定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由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拟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公示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 资产资源交易一般程序。(一)交易申请。交易主体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填写董浜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资
19、产资源类),并上报交易方案、民主表决书、公示情况表等相关材料。(二)信息发布。交易项目在实施之前应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不少于5天。按照审定的交易方案,制定招标公告。公告中列明资产资源基本情况、竞争人条件、产业要求、交易方式、租金起始价、收缴办法、承包或租赁期限等内容。(三)报名与资格审查。镇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报名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四)组织交易。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竞标申请人在公告竞标期内进行报价,竞标期满,只有一个有效报价的(成交价不低于起始价)即确认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标人的即转现场竞价,实行最高价中标,中标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
20、同或协议。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五)资料归档。交易结果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未能出具权属证明但无争议的村级资产资源,由村两委会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二十七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委托方、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到期的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合同续签,由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根据行业性质符合环保要求、产业业态符合产业布局要求、承租人无转租现象、信誉良好、经营良好等条件,作出是否允许续签的决定。对到期的镇级资
21、产资源租赁合同续签,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镇村续租交易实施结果报镇交易中心备案。第五章 异议(投诉)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提出异议或投诉。异议(投诉)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实行实名制。第三十条 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镇纪委负责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应先提起异议: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报名资料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
22、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受理单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 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异议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于超过投诉有效期、投诉的事项与依据和证明材料不符、没有按规定具名、应当先提起异议而未经过异议处理程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
23、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三条 异议(投诉)人要求撤回异议(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应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准予撤回的,异议(投诉)处理过程终止,异议(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投诉)。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移交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继续查处。第三十四条 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影响中(评)标结果的,由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评)标结果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易中心和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恶意串标围标,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出现违规操作,其不良行为将记录在案,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本镇各类交易活动。第三十七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纪律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 凡是不按规定纳入镇交易中心管理的项目,其费用不予报支,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浜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董政发规2018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1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