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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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15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般新进一家新公司的时候都是有试用期规定的,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比较的薄弱。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我为您整理编辑相关学问,希望能为您供应一些帮助。网友提问:你好,我现在在公司还处于试用期,但是我觉得现在的工作不适合我,想辞职,想询问一下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网站律师回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2、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
3、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某科技公司发觉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足,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样看法。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根据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4、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所指“客观状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行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而本案中的状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拦。没有必要再去跟单位理论试用期不给合同是违法行为,更不用担忧没有
5、合同单位会惦记扣下你这一个月工资,因为法律对类似于你遇到的这种状况,做了明确规定。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
6、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你们单位虽然试用期不给合同,但已经履行了一个阶段的试用期,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为单位供应了劳动,单位就必需向你支付工资或酬劳。否则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公司居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恳求裁决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相关链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
7、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问题补充:1、劳动仲裁的时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负有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的规定。同时,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正式录用后的工资,但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期,其工资均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你工作了39天他就要给你39天的钱员
8、工运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根据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发放。假如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工资未明确约定,须要双方协商,或执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9、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3赵先生是一名工程设计人员,20xx年3月20日应聘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称A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岗位是设计工程师,赵先生与A
10、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赵先生,并经其签收确认。依据A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赵先生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标准,赵先生没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赵先生认为自己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工作仔细负责,做好了分内之事,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状况,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状况下,向A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
11、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复原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合同范本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被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期限有更明确的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
12、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其次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需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三、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须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依据我国劳动法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
13、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状况,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A公司来担当。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赵先生入职当天的培训记录、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用来证明A公司对于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录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同时,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赵先生在职期间所做的工程设计图,其所做的工程设计图上有多处错误,并且有相关人员的修改、批注等,以及A公司对赵先生的试用期考核记录,用来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所设计的图纸出现大量的错误,其工作实力达不到设计工程师的岗位要求,并经公司考核
14、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能够举出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仲裁庭采信了A公司的观点,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规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够赢得此次仲裁,关键是其内部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留意证据的保留。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
15、终处于弱势地位,从爱护劳动者权益动身,法律给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依据自身的实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需遵遵守法律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报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报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报期,即应当提
16、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接着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刚好支配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开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担当赔偿责任。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干脆关系到解除预报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需采纳慎重的方式来表达。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
17、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状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觉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状况不相符合,或者发觉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支配人员接替其工作。假如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
18、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洁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行复原等。: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当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说明。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恳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接着履
19、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嘉奖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致歉。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基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供应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实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峻失职,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峻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
20、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干脆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张铮主见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状况的主见供应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
21、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酬劳,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
22、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嘉奖恳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6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颁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看法,供各位指责指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23、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报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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