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docx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运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阔参保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允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供应相宜的药品服务。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
2、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供应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根据规定向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其次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须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
3、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识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供应干脆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运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4、(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供应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运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料性分析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5、。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托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
6、系统是否具备开展干脆联网结算的条件;(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方法基础上,依据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评估细则。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样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
7、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惩罚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定点,自发觉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惩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峻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曾因严峻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状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看法建议等权利。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询问、用药平安、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别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
9、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激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选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状况。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公允、合理、诚恳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书目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扬和培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运用状况,刚好订正
10、医疗保障基金运用不规范的行为。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刚好照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书目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其次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协作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供应相关材料。其次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别状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费用干脆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
11、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运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样。其次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书目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其次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平安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刚好全面精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其次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驾驭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状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须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其次十五条经办机
12、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其次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扬培训,供应医疗保障询问、查询服务。其次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其次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限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其次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刚好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
13、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刚好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
14、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平安。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托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方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详细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四)中止或解除医
15、保协议。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订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指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赐予处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限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刚好
16、书面告知。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依据医保协议履行状况和绩效考核状况等确定是否续签。协商一样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样的,医保协议解除。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接着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定点 零售 药店 医保 管理制度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