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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条款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它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有: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复杂性。考点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简介1合同模板的作用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属于推荐
2、使用,应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加以取舍、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施工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不仅涉及各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责任和规范化的履行管理程序,而且涵盖了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如变更、索赔、不可抗力、合同的被迫终止、争议的解决等方面。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1)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2)通用条款:“通用”的含义是,所列条款的约定不区分具体工程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特点,只要属于建筑安装工程均可适用。(3)专用条款:具体工程项目编制专用条款的原则是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专用条款的序号不必依此排列,通用条件已构成完善的部分不需重复抄录,只需对通用条款部分需要补充、细化甚至弃用的条款做相应说明后,按照通用条款对该问题的编号顺序排列即可。(4)附件:模板中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附件。考点3: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1合同当事人(1)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2工程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有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定义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2)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
5、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3)工程师易人: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考点4: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同价格1工期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
6、标工期。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2合同价款(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追加合同价款”两个专用术语。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
7、担的经济支出。(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
8、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考点5: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组成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其中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报价单,履
9、行合同过程中的变更协议;其它组成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按合同履行中的洽商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的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
10、理程序:通用条款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考点6:发包人的义务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资料真实,位置准确。
11、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它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考点7:承包人义务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
12、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3、。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专用条款内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考点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按如下程序解决: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因此在专用条款内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争议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名称。考点9:施工图纸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
14、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纸经过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若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考点10:施工进度计划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
15、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若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考点11:开工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若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应经工程师批准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若是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
16、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考点12: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为了保证承包人如期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开始施工,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考点13: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1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由双方共同清点;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按以下原则处理: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其他原则有: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
18、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
19、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即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若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给予顺延。(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负责检验工作,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考点14:对
20、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时:发
21、包人要求使用,由发包人办理相应手续,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考点15: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1检验程序(1)承包人进行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2)共同检验:若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工程师因故不能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
22、验收记录;重新检验不合格时,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2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考点16:施工进度管理1按计划施
23、工开工后,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2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常会出现与承包人开工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预计的施工条件有出入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暂
24、停施工(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原因有: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若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给予承包人暂时停工权利的情况
25、有:延误支付预付款和拖欠工程进度款。4工期延误(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按照施工合同模板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其他原因包括: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设计变更;发生不可抗力。(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自己认为应顺延的工期,报告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报告
26、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施工中若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应的内容有:提前竣工的时间;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考点17:设计变更管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施工合同模板通用
27、条款中明确规定,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的情况有: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和尺寸;增加部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为了协调施工干扰而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设计变更程序(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在A的前提下,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C的前提下,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AC的前提下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
28、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发生的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3变更价款的确定(1)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
29、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它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2)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考点18:
30、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说明本期完成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程量。2工程量计量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3工程量的计量原则工程师对照设计图纸,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包括超控/涨线)的工程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考点19:支付管理1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1)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双方约
31、定的其它调整或增减;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有核实确认已完工的工程量。(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经过确认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等。(2)发包人的支付责任: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
32、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考点2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其它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正常的阴雨天气。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3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因不
33、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按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承包人获得工期顺延时,发包人应办理保险的延续,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自
34、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考点21:工程试车1竣工前的试车竣工前的试车工作分为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两类。(1)试车的组织: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35、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因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因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36、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而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2竣工后的试车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考点22: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工作阶段,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完整的技术档
37、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2竣工
38、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验收;发包人组织验收组;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的管理:发包人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用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用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竣工时间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再次提请竣工验收的日期。考点23:工程
39、保修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质量个个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其它约定。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2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
40、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包括: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建设工程
41、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考点24: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程序(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3)移交工程: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宣告终止。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