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总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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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总六篇买卖合同 篇1甲方(出租方):身份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墓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墓地基本状况:甲方出租的墓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第 村民小组甲方的责任山上,占地积 平方米;地址:林村背黄泥岭。其次条 租赁期限期限为永久性。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支付甲方墓地租金款共计人民币¥: 7000元(大写:柒仟 元整);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交付清。第四条 双方约定1、甲
2、方保证上述出租的墓地产权清晰。如因该墓地产权不明等甲方缘由而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损失。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3、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上山及进出该墓地的道路畅通,对上山便道进行刚好维护。4、乙方系替长辈承租墓地。第五条 违约责任双方必需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担当。第六条 终止合同规定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帮助乙方依据实际政策向征地方申请办理墓地迁移补偿金,补偿金归乙方全部。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甲、乙
3、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分。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生效):乙方(签字生效):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0xx年月 日20xx年月 日买卖合同 篇2甲方(卖方): 电话:立契约人:乙方(卖方): 电话:单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共同就下列商住房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开发区商贸城A栋自东向西第 间出售给乙方,计售面积 平方米(按国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二、该房屋销售价格:商住房单价 元/平方米。销倍总额元,大写元。订房时乙方向甲方预付房款底价的%
4、,为 元,大写 元。工程主体结束时再付 %,为 元,大写 元,余款待甲方交给乙方商住房时(交房日期为 年月 日)一次付清全部余额款为元,大写元。三、超过付款规定日期十天不付清全部房款的,该契约无效,此房由甲方另售。四、商住房交付运用后,甲方并供应一切过户手续,帮助乙方办理房屋全部权证,费用乙方负责,土地运用证由甲方办理。五、双方应担当的责任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2、甲方负责法定保修期内(壹年内)的房屋修理,逾期由乙方负责。3、乙方在取得房屋全部权后,有权按规定享用该房有关的
5、公用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乙方必需听从统一管理,爱惜公共设施,如损坏按规定价加二部赔偿。4、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5、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预期向甲方付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每超过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承付房款0.3的违约金。6、本契约在履行中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7、本契约经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8、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9、双方约定一的其它事项:甲方:乙方: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双方
6、就东昌华加油站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位于X路北东X加油站占用土地、地上全部房屋、设备及全部附属物件(具体见交接清单)全部出卖给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其次条 本件买卖价金 共计价金人民币 元整。本件价金 元整,乙方已于签订合同前交清于甲方,在此盖章后为甲方已收到价款,甲方不再给乙方另行出具收据。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至合同第一条所载加油站地址,将加油站内工厂建筑物、加油设施及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保管。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应告知乙方,所交接标的上的瑕疵。第五条 甲方于合同成立同日将出卖加油站相关的证件全部移交乙方,
7、以便乙方以已方名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乙方在办理手续时倘如手续上应甲方另出立字据,或须要甲方的盖章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状况。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甲方保证为自己全部,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甲方自应出来抵挡并据理解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全部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没有为任何债权供应保证。第九条 如甲方违反前三条合同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追究的甲方的责任并要求甲方赐予赔偿。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有关营业水电费用,自
8、合同签订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第十一条 自本买卖合同订立日起,甲方将加油站占用范围内(拾亩整,南北长玖拾捌米,东西宽陆拾捌米计6664平方米)土地运用权在加油站出卖的同时也一并转让给乙方运用,运用期限至20xx年5月18日。土地运用到期后,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土地运用续期手续由乙方办理,乙方有权接着运用。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加油站内兴建各种设施,经营从事多种业务。如国家征用加油站或加油站拆迁,政府按规定赐予的补偿由乙方全部,在办理手续时甲方赐予帮助。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9、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卖方(甲方):买方(乙方):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4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小院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出售自己位于 的宅基地及宅基地所新建的房屋,房屋面积 ,宅基地面积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运用年限 ,总价 ,卖与受买人。二、房屋价款一次性付清,合人民币 万元。三、房屋房屋价款分二次付清,自签订之日起,付人民币 万元,签订后将付人民币 万元。四、出卖人保证销售的
10、小院和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房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五、拆迁房屋时,出卖人应全力协作和受买人,全部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归受卖人全部,如违反出卖人自愿担当法律责任。六、从出卖人出让受买人之后,出卖人不得因任何缘由反悔,小院和房屋因拆迁、涨价或落价跟出卖人没有任何关系,假如反悔出卖人自愿赔偿受买人购买小院和房屋总额的十倍。立约人: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年 月日买卖合同 篇5一、理论的打算: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一般法一
11、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为了解决此冲突,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
12、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1、概念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缘由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可以分别的法律行为。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缘由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缘由超然矗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缘由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
13、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缘由存在为必要,若其缘由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缘由的存在为必要,即使缘由无效而其行为仍旧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可以分别
14、,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缘由相分别,亦即是否以其缘由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缘由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不相分别,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分别,不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
15、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缘由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缘由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假如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缘由,那么法律行为就丢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在此,我们必需弄清晰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缘由。法律缘由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缘由),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干脆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缘由。”它与动机有所区分,法律缘由是指干脆的法律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动机不具有法律意义。梅迪库斯也指出了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则不能作为有意义的法律缘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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