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论理论及其现实意义--返修完成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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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专业资本论论文马克思地租论理论及其现实意义(2015年6月18日)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的地租理论能够给我们国家目前在土地流转和流转的费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篇论文主要是将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内容运用到我们国家的土地流转上,并对土地的价格进行商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去建立一个适合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现实意义依据大众把古典的经济学政治当作是继承的基石,马克思发展和建立了地租的理念体系。它不单是剩余价值理念的主要构成,还是它的最终体现。地租的存在不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有的,社会主义社会依然也会出现。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资本主义地租,不过他的一些原理能够适用
2、于市场经济的地租,所以也符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营规律。一、马克思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马克思就着手研究政治经济学,在其研究的初级阶段就认为地租属于私有制经济。五十年代的时候,马克思理念中对资产阶级的抨击和评判内容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劳动价值的理念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理论。当然在这个阶段里,有关地租的理念同时得到了一些进展。(一)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人们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这个过程里包含了很多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一样的地租形式,但是这所有的地租都有一个想通点,就是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去获得利益的方式。而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有以下两种特
3、点,一是农业生产者失去其生产资料土地,成为了封建土地领主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摆脱了封建领主的隶属关系。二是几乎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中在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手中,但这部分人拥有土地却不经营土地,他们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让其经营。所以在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农业存在三个阶层,分别是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农民租借土地的使用权对田地进行一经营活动向土地拥有者缴纳大于平均利润的价值就是资本主义地租。这种形式的地租显示了土地拥有者与农业资本家一起侵占劳苦大众的经济关系。 依据地租形成的原因和背景的不同,马克思对地租进行了一些归纳,把地租归纳成极差地租与绝对地租两种类型
4、。1.级差地租等量资本在等面积不同等级土地上投资后所产生的不同利润就是级差地租。正因为所产生的利润不同,所以其所支付的地租也不同。这样有差别的地租就是级差地租。马克思在阐述级差地租时就曾经指出,它的实质是投资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产生的不同生产率。根据这个理论马克思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因素,因为土地肥力的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1,一种是因为投资生产率不同产生的级差地租2。不管是哪一种级差地租其所产生的原因都是对于土地经营的垄断。在农业经济中,只有一部分土地是条件比较好的,当这部分土地被一些资本家承租经营后,就形成了一种垄断式经营。而这种垄断式经营就直接限制了资本的自由竞争。这种观点也是马
5、克思提出的。他同时指出,拥有那些优质农业土地的资本家就可以稳定的获得长期收益和利润。2、绝对地租因为土地的私人拥有,导致农民在进行耕种的时候需要上缴一定的费用,这种类型就是绝对地租。他的本质意义就是农民获得的土地收成的总价值大于社会生产价值的超额利润。这些利润都是土地拥有者因为他的特有权利获得的地租。而这个地租其实就是上述两者的差值。3.马克思在对土地价格进行分析理解后得出的论断。马克思一直将土地价格作为租金的方式理解,人们在土地上种植作物取得其粮食收益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获得的收益,租金在这一系列变化中所起到的是本金的意义。土地为人们提供利益的高低决定其自身价值的高低,在这里价值代表着租金。马克
6、思认为:“人们为土地所出的价格,并不是土地其本身所含有的本质价值,而是土地上生长物或者土地用于其他用途之后产生的获利水平,通常用普通利率来得到其价格。”土地所有人由于其自身对于土地有绝对性的所属优越权,因此可以自然而然地根据其获利标准来取得土地租金收入;土地买方由于其要考虑到租用土地预期获利和相同资本在银行中的利息获利,进而决定哪种获利的方式更为有益。因而,土地价格不仅仅是单纯的概念,在实际买卖租用土地中它起到了汇集资本的作用。影响土地价格变动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市场供求趋势、银行资金利息率、土地所在方位情况、土地因土壤质地而划分等级等。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一)我国土
7、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虽然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但是维持初级的社会主义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就意味着初级阶段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我国宪法中对于土地的条款如下解释道:国家对于归属于城市的土地享有不可置疑的国有性质。而农村地区以及城区郊外的土地,不排除法律限定内所有权不在国家的部分,这些形式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这些土地的相关集体拥有其所有权。我国采取了土地的所有权利以及土地的使用权利分别分开的制度落实标准,拿城市土地来举例,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在国家,如果有人或者组织在具体时间内想要使用某块城市土地,那么需要向政府付出土地租用的费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M.北京:人民
8、出版社,1975)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在完全对土地保持所有权的状态下,可以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获得租金收益从而达到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恩格斯以及列宁均表示赞同此观点。对于使用土地而付出“零租金”的办法,这种方式明显与马克思的理论背道而驰,国家收益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在公有制状态下的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在国家,但是依然不排除对于土地使用采用有偿的方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租金与资本主义国家大不相同,前者采取通过货币来表现其租金形式,本质上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余额标准,对于收到租金的国家将租金主要用于改善民众的最根本性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而后者是通过剥削的目的进行租金的收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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