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文章试谈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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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问题(陈鹭 行政管理 2120141780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继续深化我国行政权力改革,现代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了学者们热议的话题。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那么如何控制这一权力就成了我们不得不研究的问题。传统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虽然有效但仍有其固有弊端,需要佐以其他控制手段,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健康运行。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我国国内各个领域将进行性新一阶段的广泛而深刻改革。在行政改革领域,行政权的运行问题成为了学者们近年来的研究焦点。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决定我们不
2、难看出,在行政改革进程当中,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变革将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在国民经济领域,正式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了原先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干预过多的状况,将行政权力从资源配置过程中抽了出来。同时,政府将继续强化提供经济服务的职能,继续完善市场体系、减小行政干预以及加强市场监管。在社会民生领域,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
3、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政府既要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其所提供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增加人民的满意度。同时,也要大胆的下放权力,积极向社会购买服务,扶持市民社会发展,一切以政府的效率为前提,倡导社会自治。国家的行政权是伴随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功能及形式总在不停发生变化,大部分主要国家都是从专制干预到放任自由再到积极干预,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强,社会出现了积极自制的现状,这也使得行政权不得不发生变革,进行理性的让权或职能转变。近几年来,关于行政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众说纷纭,王岷灿认为:
4、凡法律没有详尽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王氓灿:行政法概要.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这是该书对行政措施分类时指出的,可以说是我国对自由裁量权概念的最早表述。朱新力在行政法学原理中说:“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应当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做合理选择的权力” 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264页。等等,虽然它们的定义不同,但是不难看出,众多行政法学研究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一致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
5、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纵观五年来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对其研究主要在三个层面:控制、限制与缩减、基准。 王春磊,刘明昭,林玉玉:进与退: 行政权理论研究的“深化改革”兼及的关注方向,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8月第31卷,第4期。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消解,笔者认为研究可能为时过早。首先,行政权力是便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受到当前经济社会的制约和影响,使每一时代的行政权力都与当前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紧密契合,密不可分,谈到消解何其容易。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是
6、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条件,一旦将其限缩和消解,将会有更多的利益关系人因不满行政处罚而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会造成行政效率的大大降低以及行政资源的大量损失。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应是当下对于其比较主流的研究,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对权力实施必要的控制,那么这一权力必定有滋生腐败的可能性,结合当前反腐的大趋势,对其进行研究实属必要。那么当前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大体有三种看法,其一是立法控制,其二是司法控制,其三是程序控制,这三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法都有其合理性所在,同时也具有一些固有弊端。一、立法控制的局限性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表述,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
7、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其主要负责立法相关事宜,但是其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积极地涉足行政事务,我们无法忽视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手段和监督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事实,但立法控制还是存在固有的缺陷。(一) 、法律法规与行政行为的对应关系问题如果我们假设,立法控制能够完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现实行政过程中的每一种行为及其裁量标准都应在法律规范中得到体现,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所有的自由裁量都有法可依,有矩可循。但是现实情况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社会的发展速度过快,人们的前瞻性不足,对尚未出现的问题考虑不周,只有在问题出现之后才能去制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
8、们的行为,故表现为滞后性。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状况,而这些问题和状况在之前的法律里是无迹可寻的,那么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在这两个问题上其实立法机关就已经失去了控制,比如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自媒体崛起的现状之下,有的大V转发不实信息损害政府形象,那么该不该罚,怎么罚,在当时的法律法规当中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说明,直到问题发生很久,刑法才规定了“网络诽谤”这一罪名(信息被转发500次或点击量超过5000,属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其次,立法
9、机构成员知识范围与预测能力有限,他们并非百科全书式的全才。现实中的行政情节是无法预测的,任何个人甚至集体的猜想和预测都是片面的,不能科学的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再次,从现实行政情况来看,依靠立法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技术上难度颇大,比如当行政力量刚刚进入一个新领域的时候,一切处于摸索阶段,其所有行政活动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立法机关根本无法为一个未知的状态进行立法,即使生拉硬拽进行立法,其后也必定面临修改的风险,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二) 、立法机构的组织结构与人员构成问题首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代议制,需要反映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意愿,其组成人数相对较多,而若要让较多人数的人大代
10、表相互妥协最终达到一致意见的话,将会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难免会导致立法效率低下,而同时,当代社会高速发展,新的情况又层出不穷,此消彼长之间,立法速度将远远落后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发展速度。同时,我们无法忽视,历史也一次又一次证明,多数人所表达的意见一定是正确的吗?比如三峡大坝的方案,到底是对是错,成果有谁享受,苦果由谁承担,相信自会有历史的评判。所以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许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其次,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组成来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小,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今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领域必定专业化更强,对专业问题的裁量会越来越明显,那么用“外行”来给“内行”立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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