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协议书范本 个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模板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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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持股份协议书范本 个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模板8篇代持股协议书范本1 协议编号: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鉴于,甲方拥有 公司 %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的股份托付给乙方_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
2、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 依据本协议,甲方托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说明(三)的规定。 二、托付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_ 公司_%的股权,计出资金额¥_(大写人民币_),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
3、人,在设立 公司 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托付代持期间 甲方托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起先,至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
4、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纳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支配。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根据甲方书面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参与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干脆行使_ 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应协作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与公司股东
5、会,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协作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权马上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订正,并要求乙方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6 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
6、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5.7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托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将依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恳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 乙方承诺
7、: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4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托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托付其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转代持、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6.5 若因乙方的缘由,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供应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6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缘由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8、2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2倍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6.7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需对此供应必要的帮助及便利。 6.8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平安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居处地人民
9、法院起诉。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签署于*。 甲方(签章) : _年_月_日 乙方(签章): _年_月_日 公司其他股东签章: _年_月_日 代持股协议书范本2 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 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 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44%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
10、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详细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确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25%,对应公司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
11、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其次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全部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加权等章程和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确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
12、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依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担当。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确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订正,并要求乙方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确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
13、帮助、协作之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采纳 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第 2 页 共 5 页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平安性,非经甲方
14、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缘由,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供应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缘由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恳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
15、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供应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实力担当任何责任,由此带来
16、的风险由甲方担当。 5.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 3 页 共 5 页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样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干脆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复原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
17、.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托付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代持股协议书范本3 甲方(托付方):_ 身份证号码:_ 电话:_ 乙方(受托方):_ 身份证号码:_ 电话:_ 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
18、,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托付内容 甲方自愿托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_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_%,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托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其次条托付权 甲方托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依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
19、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全部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须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担当;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
20、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担当。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托付人,甲方负有根据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刚好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担当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刚好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担当。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全部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订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1、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托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托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需提前_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托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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