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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检查875570851讲授内容第一章 纳税检查概述 (2次)第二章 会计核算资料的检查分析(1次)第三章 增值税的检查(3次)第四章 消费税的检查(1次)第五章 营业税的检查(1次)第9周 期中考试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3次)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1次)第八章 其他税种的检查(1次)第九章 模拟查账(3次)2第一章 纳税检查概述(第1次课)第一节 纳税检查的意义第二节 纳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三节 纳税检查形式与方法第四节 纳税检查的基本程序3第一节 纳税检查的意义一、纳税检查的概念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
2、监督检查的一种管理活动。纳税检查的主体:纳税检查的客体:有不同的理解。纳税检查的依据:纳税检查的目的:二、纳税检查的意义1、是正确贯彻税法,严肃纳税纪律的保证;2、是纠正错、漏、欠税,堵塞涉税漏洞的有力手段;3、是促进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4、是密切征纳关系,提高征管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5、是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的有利工具。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since20101)o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o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
3、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o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o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5o“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加强管理”的征管模式。o从法的层面上,税务稽查属于税收征管范畴。o从分工角度,征管查“三分离”。6第二节 纳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一、纳税检查的权
4、限范围及内容二、检查人员要求7一、纳税检查的权限范围及内容(一)纳税检查的权限(二)纳税检查的内容8征管法中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账权)(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场地检查权)(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责成提供资料权)(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
5、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权)(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证权)(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检查存款账户权)9o(七)税收保全措施权o(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o(九)调查取证权o(十)行政处罚权o(十一)国家法律法
6、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10(一)纳税检查的权限1、检查证、账、表、物;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调账检查?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调账检查?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到住户家里检查?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到住户家里检查?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涉税情况;5、检查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过境货物;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上路检查过往车辆?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上路检查过往车辆?6、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随便检查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账户?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随便检查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账户?7、记录、录音、
7、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11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9、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0、纳税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征管法第38条是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法定纳税期前可以采取的征税措施及程序的规定。征管法第55条是针对以前纳税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该措施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税收保全措施只包括税款,不包括滞纳金,更不包括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8、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12税收保全的规定: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
9、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3o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o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
10、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o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1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11、;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15(二)纳税检查的内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当事人一切涉税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依法按程序进行检查。16二、检查人员要求 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有碍于检查的除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o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1217第三节 纳税检查形式与方法一、纳税检查的形式二、纳税检查的方
12、法18一、纳税检查的形式(一)纳税人自查(二)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旧的提法: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3、专案检查新的分类:1、(三)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1、纳税人委托;2、税务机关委托。s19二、纳税检查的方法(一)顺查法(二)逆查法(三)详查法(四)抽查法(五)联系查法(六)侧面查法(七)比较分析法(八)控制计算法此外,还有函查法、实地检查法、调账检查法等。o新规程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20o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
13、,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o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21o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o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22o第二十六条 需要
14、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o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23o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o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
15、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24o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o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
16、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25o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o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o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26o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o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
17、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27第四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税务稽查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实施阶段、案件审理、处理决定及其执行。o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o稽查与检查在口径上略有差异。28一、检查对象的确定(一)纳税检查对象的确定o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
18、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o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二)纳税检查的立案标准o旧规定:旧规定:凡立案检查的,均需要撰写税务稽查报告。否则,如果不属于立案检查的,且检查没有问题,则可撰写税务稽查结论书。o新规定:新规定:凡被确定为被查对象,在实施检查时,均需要立案查处。o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o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29二、纳税检查的实施(一)纳税检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案头准备)(二)
19、纳税检查的具体实施(三)纳税检查实施的终结30(一)纳税检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案头准备)1、出示检查通知书(国地税联合的,出示各自的)2、工作准备(1)整理掌握被检查户的纳税档案资料;(2)分析被查户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3)分析被查户的会计报表;(4)熟悉掌握相关的税法和行业会计制度;(5)确定检查重点,拟定检查提纲和人员分工。3、依法回避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31(二)纳税检查的具体实施1、说明来意2、检查账证表,做好查账工作底稿3、了解实情,账外调查4、由点到面,异地协查5、特殊对象,特别调查对金融、军队、部队、尖端科技等需要保密的特殊检查对象,需要用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且要求按特别程序进行调查。32o检查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间超过一年,合法吗?o旧规定:
21、没用规定不允许。o新规定:要走程序。o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33(三)纳税检查实施的终结o检查的终结(1)整理查账的原始记录或税务稽查底稿(2)与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交换意见,落实定案(3)对复印件等证据要加盖被查单位公章(税务稽查签证)(4)编写查账报告o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o查账报告的格式:查账文字报告、查账计算表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范本国税局税
22、务稽查报告范本 34o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税务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o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o(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o(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o(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o(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o(五)查明的
23、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o(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o(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o(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o(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o(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o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事实情况。35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
24、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36三、审理(一)纳税检查审理的概念 纳税检查审理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分工职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进行行政处罚、应作出何种处罚的审查判断过程。(二)作用自我约束、秉公办案、统一执法标准等(三)审理的内容见下页(四)审理的终结37(三)审理的内容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25、:(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38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o(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o(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o(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o(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o(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39o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
26、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o(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o(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o(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o(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o(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o(六)其他相关事项。40(四)审理的终结审理报告是必须要做的。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理基本情况;(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
27、、申辩情况;(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41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此文书后移了,以前是检查环节直接可出具此文书后移了,以前是检查环节直接可出具)42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1、税务文书送达2、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直接
28、实施强制执行的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不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制作执行报告43o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o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违法案
29、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o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中的一道考题:限期中的一道考题:限期15日内缴纳税款未果,遂在日内缴纳税款未果,遂在20日采取了强制执行。对吗?)日采取了强制执行。对吗?)44五、监督或辅导纳税人调账纳税调账与纳税调整的区别重大。纳税调账与纳税调整的区别重大。1、意义:对于需
30、要调账的不调,查处等于对于需要调账的不调,查处等于0。如:查补上年度营业税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2、调账原则:与会计核算原理相符;与税法相符、与事实相符的准确性原则。3、调账的基本方法:(1)年内的调账方法)年内的调账方法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反向综合调账法(2)年度后的调账方法)年度后的调账方法451、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11月-2211月-22Wednesday,November 9,20222、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02:58:1602:58:1602:5811/9/2022 2:58:16 AM3、每天只看目标,别老
31、想障碍。11月-2202:58:1602:58Nov-2209-Nov-224、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02:58:1602:58:1602:58Wednesday,November 9,20225、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11月-2211月-2202:58:1602:58:16November 9,20226、生活总会给你另一个机会,这个机会叫明天。09 十一月 20222:58:16 上午02:58:1611月-227、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十一月 222:58 上午11月-2202:58November 9,2022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22/11/9 2:58:1602:58:1609 November 20229、我们必须在失败中寻找胜利,在绝望中寻求希望。2:58:16 上午2:58 上午02:58:1611月-22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钱。11/9/2022 2:58:16 AM02:58:1609-11月-22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11/9/2022 2:58 AM11/9/2022 2:58 AM11月-2211月-22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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