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知识分析(共48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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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企(Qi)业税收(Shou)筹划与(Yu)财务管理文章精选2008年第24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 Dachengfanglue Taxpayer 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目(Mu) 录 (2008年(Nian)第24期 总字(Zi)第五十一期)2008年12月16日1、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32、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设置的纳税筹划 -63、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114、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技巧 -195、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税筹划 -266、各类税费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87、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 -
2、318、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339、商(Shang)场促销:“捆绑(Bang)销售”的(De)税务处理 -40一、税收筹划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过程,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质量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研究筹资中的税务筹划策略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与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有效节税的同时,实现投资所有者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 在过去的筹资决策中,我国企业很少考虑税收政
3、策的影响,把纳税看作是独立于财务决策之外的事项,没有把税收与企业的行为及财务管理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更谈不上税务筹划。甚至有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与不良行为等同起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权益资本(如发行股票)和负债(如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而负债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可见与权益资本相比,负债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并且,在息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这一点可以从下式得到充分的反映
4、:权益资本收益率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依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必然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只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粹的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忽视了增加负债所导致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面所提到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这一
5、前提的立意所在。 若企业计划筹集资本总额为600000元,现拟定了五种资本结构备选方案,如下表所示: 拟定不同资本结构的备选方案单位:元(见附表) 可见,由于B、C、D利用了负债融资,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以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无论税前亦或税后均全面超出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充分体现出负债的杠杆效应。但同时例中也寓含着这样一种规律: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利息成本呈现上升的态势;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普通股收益额也并非总是与负债比率的升降正向相关,而是有一临界点,过之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其中方案E便是如此。同时分析表明,企业等额的息税前利润(均为60000元),之所以实际的纳税负担差
6、异悬殊,完全是由于负债成本挡避应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所致,而且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其节税作用越大。比如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与使用50%负债的方案B,相同的息税前利润之所以实际纳税负担相差5940元,原因就在于方案B的负债利息成本18000元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即影响应纳税额减少1800025%=4500元。同理,由于方案C、D、E负债成本的应税所得挡避额更大,故而节税效果也就更加显著。 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对节税的评价不单纯反映为其自身外显效果如何,更主要的则在于是否有利于企业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增长。因此,虽然方案E的节税效应最大,但由于因此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水平的降低,亦即节税的
7、机会成本超过了其节税的收益,因而导致了企业最终利益的损失。而方案C的节税效应虽然不是最大,但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普通股每股收益却是最大,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和增长最为有利。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资本结构应确定为方案C,即负债比率为2:1,此时的资本结构对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最为有利。 因此,企业利用负债融资组织税务筹划,其有效的行为规范必须基于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充分维护与不断增长,并在此前提下合理把握负债的规模、比率,控制负债的成本水平,在相对意义上实现理想的节税效果。(来源:中国税网(Wang) 作者:张爽英)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设置的(De)纳税筹划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目标企
8、业通常成为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一般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从属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决定着并购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高低。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税收优惠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允许它们合并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法中规定由法人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总公司不符合条件(Jian),分公司就不能享受。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分别纳税。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 1.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如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
9、分公司,总分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T1(I总I分)t总 其中:T1:总分公司应缴纳的总的企业所得税额 I总: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I分:分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t总:总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如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见附表) 其中:T2:母公司应缴纳的总的企业所得税额 I母:母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I子:子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T母:母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t子: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d:母公司股份在子公司中所占的比例 3.假定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影响并购企业的盈利能力,即
10、I总I母,I分I子,并购企业为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只需要考虑总公司和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T1T2,应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如果T1T2,应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纳税筹划如下: (1)当t总t母t子,如果并购企业预计I分(或I子)0,则存在: T1(I总I分)t总I总t总 T2I母t母(因为I子0,子公司不用纳税) 所以存在T1T2,应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总集团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设置为子公司,则子公司的亏损只能向后用子公司以后的盈利去冲减,不能减少母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设置为分公司能提前发挥亏损的抵税作用。 当
11、目标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转为盈利,可以考虑将分公司分立出去改设置为子公司,但企业分立时所分离出去的资产应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面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分公司分离出去可以不用缴纳税收。 (2)t母t子, T2I母t母I子t子I子d(t母t子) I母t母I子t子d(t母t子) I母t母I子t子(t母t子)(因为d1) =(I母I子)t母 =(I总I分)t总T1 可以看出,当d1时,T2T1;d越小,则T2越小,T1是不变的。是因为当子公司适用的企
12、业所得税税率更低时,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自己在子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来调节税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所以,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出售子公司股票获得资本利得时,应计算缴纳所得税。要达到节税的目的,母公司可以让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子公司股价降低,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也降低,母公司获得的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只需要补缴因为税率差异而导致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3)t母t子,并且I子d(t母t子)0时, T2I母t母I子t子I子d(t母t子) I母t母I子t子 (I总I分)t总T1 是因为如果并购企业将
13、目标企业设置为子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总之,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施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奥百(Bai)宁申琳)企业资(Zi)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
14、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Chu)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
15、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
16、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
17、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
18、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
19、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
20、,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
21、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22、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
23、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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