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47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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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核算与报告。第四条 会计年度与公历相同,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日末、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六条 我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七条 我行表内业务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核算。第八条 本制度
2、所称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含一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方法。摊余成本,指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发生的减值准备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实际利率,是指资产或负债在预计期限内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第二章 金 融 工 具第九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第十条 金
3、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我行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成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我行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4、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这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
5、产或金融负债:1、 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 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 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或者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
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上述条件,我行指定的这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某些债券投资,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结构性存款和存款证。这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我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
7、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我行在本会计年度,于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较大金额是指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金额而言),则我行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且不能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再将该类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售或重分类除外:1、 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 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3、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某个我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
8、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三)贷款及应收款项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且我行没有意图立即或在短期内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及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和票据贴现。贴现为我行对持有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贴现以票面价值扣除未实现贴现利息收入计量,贴现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金融资
9、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支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资本公积的单独部分予以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在此之前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可供出售类的金融资产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成本计量。(五)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
10、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我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的减值我行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及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则损失的金额以资产
11、的账面金额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确定。在计算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采用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应通过减值准备科目减计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进行单项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并对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资产,以单项或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已进行单项评估,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出现减值的单项金融资产,无论重大与否,该资产仍会与其他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构成一个组合再进行组合减值评估。已经进行单独评估并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
12、损失的金融资产将不被列入组合评估的范围内。对于以组合评估方式来检查减值情况的金融资产组合而言,未来现金流量的估算是参考与该资产组合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而确定。我行会对作为参考的历史损失经验根据当前情况进行修正,包括加入那些仅存在于当前时期而不对历史损失经验参考期产生影响的因素,以及去除那些仅影响历史损失经验参考期的情况但在当前已不适用的因素。我行会定期审阅用于估计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方法及假设。我行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
13、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二)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跌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
14、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回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一)金融资产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某项金融资产(或某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某组相类似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将被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我行已转移几乎所有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或虽然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过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当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
15、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我行会根据所有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如果我行采用为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的形式继续涉入,则我行的继续涉入程度是下述二者中的孰低者,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金额或我行可能被要求偿付对价的最大金额。在我行的经营活动中亦会对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主要是将金融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由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这些金融资产的转移可能完全或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请参见上述段落。(二)金融负债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
16、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者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贷款及应收款项第一节 贷 款第十四条 贷款应分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第十五条 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别核算。第十六条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一)自营贷款的核算应遵循如下要求:1.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或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 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自营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
17、计贷款以外的自营贷款。(1)对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应将其贷款剩余本金纳入非应计贷款管理,并将其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记入当期损益,直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 (2)某笔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通常不能再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只有在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的情况下,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2.如果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风险让渡给对方,则应对该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如果未将自营贷款的全部权利和风险转
18、移或继续保留对该项贷款的控制权,则应视为抵押借款,不对该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二)委托贷款贷出后,其本金在表内进行核算,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进行核算。第二节 贴 现第十七条 办理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应扣除的贴现利息,在贴现期内分期确认为收入。第十八条 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获得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应付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发生转贴现业务时,买入方和卖出方均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转贴现利息,买入方在转贴现期内将利息分
19、期确认为收入,卖出方在卖出时将利息冲减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冲减后如有余额转入当期损益。第三节 拆放同业第二十条 拆放同业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按适用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第二十一条 拆放同业到期(含展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放同业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产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第四节 现金及应收款项第二十二条 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长款确系无法归还时,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短款确
20、系无法追回,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三条 贵金属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贵金属买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贵金属买卖损益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包括存放同业、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项目。第二十五条 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第二十六条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和财务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二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具备三个条件:(一)准备长期持有;(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所有权关系;(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同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第
21、二十九条 我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
22、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第三十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23、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企业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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