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40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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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入总额问题(一)收入总额范围1、查帐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所形成和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收入。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营业)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益;租赁净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等。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性收入;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除外。但对从低税率企业分回的股息性收入应按税率差异单独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时间纳税人各项收入一般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间如下: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2、
3、现款提货销售商品,在收到货款并将发票帐单或提货单或交付货物给买方后确认销售收入。3、采用分期预收方式销售商品产品的,除长期合同以外,在交付商品产品时确认收入。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收入。5、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6、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的,企业按一般确认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对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如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7、订货销售的收入实现时间,同分期预收销
4、售。8、销售并再购回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分解为销售商品和购买商品两个交易,按上述有关规定确认收入。9、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10、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11、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三)纳税人将自己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对外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均应视同收入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
5、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商品、产品组成销售价格。(四)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估定,即按公允价值确定。(五)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不包括其他部门发行的债券。(六)纳税人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七)纳税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盈亏,一律计入投资收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八)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
6、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九)联托运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收入;广告服务企业和旅游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收入。(十)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入收入总额,承租方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十三)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7、)及其他税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收入总额。(十四)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政部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五)纳税人采用“买货送物”方式销售货物的,“送物”部分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如赠送
8、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价格应按产成品价格计价。如赠送外购商品的,其销售价格应按外购价格计算。(十六)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公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七)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企业收到各种贴息款、返还额及奖励等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适当证明是指原始发票尚未入帐,应
9、收回的原始发票;无法收回原始发票的,应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开具的红字发票。(二十)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返还收入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二、关于税前扣除问题(一)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及原则1、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纳税人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适当凭据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
10、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纳税人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的费用分配表等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的,如无境外发票的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所取得的凭据,确实难以把握的,应以个案形式报市局确定,分局不得擅自确定。2、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确定性原则
11、。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3、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4、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资产(投资)的成本。5、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支出,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预提的费用支出可在税前扣除。6、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
12、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改制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7、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8、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
13、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1、税法所指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下角料、废料、废旧物资),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技术转让)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应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2、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3、纳税人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
14、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对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4、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应在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主管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附报的有关资料后
15、,由分局集体审查,并将审查后的附报资料上报市局。重点审查内容是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事项。对发现纳税人未说明改变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理由,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重报。如在申报期限内不重报或仍不合理的,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5、当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财产损失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由纳税人提供财产损失认定证据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
16、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
17、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财产损失具体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516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财产损失,可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6、税法所指费用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
18、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7、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书报费、夜餐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指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等。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
19、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如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600元)、卫生洗理费(每人每月4元)等;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贴农金;(10)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按人均月3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以个人名义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据实在税前扣除。(12)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及返聘人员,但下
20、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职工食堂、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3)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工资薪金支出统一在每人每月100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批准额度内扣除。超过批准额度的部份,不得在税前扣除。、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21、得额时准予扣除。8、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工资标准为职工计税工资范围内的实发工资,不包括午餐补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计算“二费”标准为工资基数范围内的实发工资,不包括午餐补贴,上述“二费”分别按14%、1.5%计提。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凭企业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无工会组织企业发生的文体费可在职工计税工资范围内的实发工资的1%范围内据实扣除。9、关于利息支出问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预提的按规定应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年以上未付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
22、所得税,以后实际支付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利息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
23、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逾期利息或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金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10、关于租金支出问题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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