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37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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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印发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难题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风险部)反馈。 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xx合行或本行)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
2、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第三条 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
3、,适用本行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户贷款分为农户大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指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消费贷款或 5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大额贷款仅相对农户小额贷款而言。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 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根据总行制定的 “小额、流动、分散”农户贷款发展战略,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新产品,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第六条 各级信贷人员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为本行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4、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信贷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七条 农户贷款管理流程包括建档、农户等级评定、营销、受理、调查、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各支行设置农贷大厅实施集中办贷,优化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对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可以使用“丰收小额贷款卡”或本行自行设计的“三合一”格式合同;对其他农户贷款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客户经理上报各级有权人进行授信、审批。第九条 各支行应努力提高办贷效率,在办公场
5、所或农村公共场所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第三章 贷款基本规定第十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一户家庭指由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济核算、相互合作发挥作用的成员组成的单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因结婚而建立的生育家庭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可视为组成另一户家庭;(二) 借款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的年龄应低于60周岁(含),因业务发展需要,在风险可控
6、的前提下,有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至65(含)周岁,但需经支行行长(或分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助理)审批;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年龄应低于65周岁(含);(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各机构经营网点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借款人当期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余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还需提供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不得出现经营性贷款逾期记录(如属特殊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或经总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本行
7、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不得用于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如贷款资金用于非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农户经营性贷款进行管理,但经营企业具有集团客户特征的,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优先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的使用名称申请经营性贷款,具体管理要求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
8、户消费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不属于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主要包括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
9、款按照xx农村合作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按期限长短分类,农户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各支行应积极参与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以及本行各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农户小额贷款(一般控制在10万元及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应在农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测算与公议授信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10、最高贷款额度。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农户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根据农户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在总行制定的利率文件框架下合理确定每笔农户贷款的利率水平。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一)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主要有: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
11、金额还款、分期不固定金额还款三种,本行目前主要采用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两种;(二)分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根据结息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还本四种。对应的结息日分别为每月、每季末月、每年末月的二十日,其中每年末月的二十日也为利随本清结息方式当年度未结清本金的结息日。结息方式的约定。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及存单质押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单笔贷款金额万元以上、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单笔贷款金额0万元以上的,一般实行按月结息,特殊情况经支行审批可实行按季结息。各支行须根据辖内实际制定按月结息方式的推进计划和审批制度,确保按月结息贷款占一定份额,并
12、逐步提升。(三)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第十八条 实行农户贷款业务“十严禁”制度。(一)严禁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产业、产品和项目进行授信和发放贷款;(二)严禁向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的客户,或向所提供的担保人或物不符合担保要求的客户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三)严禁向同一家庭一个以上自然人发生保证或信用贷款(个人消费信贷除外),严禁在各分机构网点内多头发生贷款(质押及按揭贷款除外);(四)严禁发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股本性投资贷款或用于验资、开立存款证明、保证金和从事有价证券、期货、待投机性交易的贷款;(五)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条件向关系人进行授
13、信或发放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行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六)严禁信贷人员直接经办或审批(审查)其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关联关系客户的信贷业务;(七)严禁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存单质押贷款及经有权人审批的跨地区贷款除外)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八)严禁信贷人员账外经营、垫款还贷、操纵客户的存贷款、搭借贷款、发放借、冒名或发放违法、违规、违纪贷款;(九)严禁信贷人员擅自进行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有权部门审批除外);(十)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
14、各支行要根据农户建档评议工作要求,主动深入村居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和农户评级、授信经济档案。第二十条 农户申请贷款业务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签字或签章(指模)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料,包括: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其他有效证件证明等;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资料;3、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需提供相应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税务凭证或税单、公积金查询记录单、工资单或单位收入证明、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银行存款帐单等证明复印件;农户小额贷款指10万
15、元及以下申请人经贷款调查人实地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可以客户信息表或调查情况记录为准;4、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摊位证、租赁协议等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从事项目承包的要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保证金支付凭证、项目承包协议等;7、从事运输的要提供运输许可证、行
16、驶证;8、挂靠企业经营的要提供挂靠经营协议书;9、借款申请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50万元以下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自行规定),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主要财产所有权事实情况的书面证明;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业务申请资料包括:1、客户信息表(对私)(可采用客户管理系统打印替代);2、填写完整并由客户签章的借款申请书(对私);3、调查岗认为需要查询征信信息的,相关被查询人同意征信查询打印的授权资料;若银行消费类贷款(含按揭贷款)2年内出现累计逾期记录6次以上的或最高逾期3期以上的,须出具相关银行的有效证明或信贷调查人员详细调查意见;出现经营性贷款不良记录若属特殊
17、情况须出具相关银行的有效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业务申请资料。已进行农户建档评议授信且采用本行“三合一”合同文本的农户小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如确认以客户(信贷)管理系统中维护的资料为准,可无须提供客户信息表(对私)和借款申请书(对私)。(三)担保相关资料包括:1、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参照申请人提供主体资料,其中:对同一借款人担保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保证人必须提供主要财产所有权事实情况的书面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如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应计算其名下实际财产金额,各支行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从严要求另行作补充规定;村理事担保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一次性提供资料;2、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
18、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贷款卡、章程及验资报告、近两年及近期财务报表;3、需要提交的其他业务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 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初审:(一)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分支机构及服务区域;(二)根据申请人借款申请与身份资料,判断是否符合农户贷款对象;(三)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了解申请人及关系人是否存在不得受理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陈述的贷款用途是否明确、符合规定;(五)申请人是否具有授信额度,若未授信则发起授信程序;(六)申请人能否提供符合业务要求的担保。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经初步审查符合对象要求的,必须根据相关授信工作尽职
19、规定和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面谈文字记录应由面谈人签字确认。面谈记录材料应纳入信贷档案。面谈文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或经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与提交的材料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同时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具体调查要求如下:(
20、一)收集与审核申请人资料:1、 客户申请时未提交的材料,要补充收集齐全;2、 收集的复印件,原则上要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加盖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各类资料要互相比对,发现不一致的要调查核实;3、 收集的资料必须是有效、真实的。对于客户提交已经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或与调查情况不符的资料要求客户重新提供;4、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5、 对于非首次发生业务的客户或最高额项下继续发生的业务,仍需审验其主体相关资料,且必须收集最新发生变更的资料。(二)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1、 调查核实申请人身份、年龄、职业学历、品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婚姻状况、配偶基本情况
21、、工作单位情况等,并通过人行个人信用报告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判断其是否符合主体资格;2、 申请人从事企业投资经营的,调查核实企事业单位主营地址、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集团或关联企业; 从事农村个体工商经营的,调查核实主要经营地址及经营项目;3、 调查核实申请人资产负债状况及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情况、配偶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情况,分析评价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收入的可靠性、稳定性,综合评判借款人的偿债能力;4、 有稳定收入的,要核实收集的收入证明;5、 从事企业经营的,要收集相关纳税证明或财务报表;6、 有资产出租的,要收集相关出租合同;7、 收集其他能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8、 调查核实借
22、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分析、核实交易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并通过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真实性;9、 调查核实申请人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现金流量管理办法分析其还款能力;10、 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质)押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11、 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已进行农户建档评议授信的小额农户贷款,以上资料如确认以评级授信系统中维护的资料为准,可不必提供。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全面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将相关客户信息在信贷管理等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并形成以下调查意见:(一)10万元及以下贷款应根据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建
23、档评议工作实施细则和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评议授信实施办法要求经评议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初步确定同意给予贷款的限额、期限及贷款利率等。如不同意,应简要说明理由(二)万元以上(或超审批权限的1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要在借款审批书调查人意见栏中,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同时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项目风险等情况初步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形成简略的调查评价意见。如不同意,应简要说明理由(三)对于大额贷款,须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如下:、调查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调查情况;、调查报告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充分评估并揭露风险,尤其要借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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