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资金信托合同(50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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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合同号:2010201001023301-1-咨询电话:0755-33987999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目 录第一条释义1第二条信托目的4第三条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的名称、住所4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4第五条信托计
2、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5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5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6第八条信托单位的认购9第九条信托单位的申购11第十条信托单位的赎回14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17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17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18第十四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0第十五条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21第十六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2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24第十八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25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5第二十条风险揭示27第二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30第二十二条信托当事人约定
3、的其他事项31认购风险申明书33委托人风险适应性尽职调查表3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20:43:06鉴于: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通过有价证券投资获得回报;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一条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 信托合同: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4. 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
5、立的其他组织。5. 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7.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0. 保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1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6、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投资顾问:指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投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15. 证券经纪商: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
7、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和申购资金。18.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
8、受益权。2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2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信托计划总负债后的余额。24. 信托单位值:计算公
9、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5.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6. 封闭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27. 估值日:估值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10、的日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28.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受托人、保管人核算信托单位净值并予以公布之日。每周一(以下称为周估值基准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个开放日(以下称为月估值基准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3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31.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购买
11、信托单位的行为。32.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33. 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34. 交易日: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日。35. 工作日: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时间,即受托人正常工作时间。36. 信托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天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37. 信托季: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季。38. 信托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39. 巨额赎回:指
12、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情况。第二条 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的名称、住所(一)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二) 保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塘街1号(三) 投资顾问名称: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803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
13、一) 信托资金的币种: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账 号:3500060129007066266(三) 前述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当日或之前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梅林一村支行账 号: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一)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
14、募集金额为准(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上不封顶。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15、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0年。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四) 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一) 信托计划
16、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 2010年 月 日2010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推介期时间。受托人修订推介期时间的,受托人将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并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资金额度;(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额度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停止募集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2. 如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头
17、不算尾)退还给委托人。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一) 管理运用方向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1.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通过修改投资顾问协议的方式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2. 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财
18、产保管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和证券交易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2)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3)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财产保管账户予以监督。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证
19、券经纪商根据与受托人、保管人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予以监督。(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限制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 投资于一家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
20、0%,投资于所有ST、*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4. 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5. 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
21、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6.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及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7. 不得投资于ETF套利;8. 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9.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10. 不得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证券;11.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
22、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三)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62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当T日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应提供相关操作策略,并根据计划采取应对措施。(四)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0.50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工作
23、日的任何时点,信托单位净值在信托公司系统中估算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特定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时点开始,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委托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变现完成后,特定受益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直至信托财产净值达到0.64元以上,信托计划继续执行。特定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属信托财产,不增加特定受益人的权益,不予退回。如特定受益人在5个工作日内没能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或追加后信托财产净值没能达到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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