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政策(8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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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促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文化产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海淀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政策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按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统发2006)154号)中确定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文化事
2、业、文化产业基础性投资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对社会资本开放。第五条 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制,鼓励各类经济力量投资兴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创意产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效率,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政府投资第七条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用
3、于改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包括:(1) 图书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设施;(2) 剧场、博物馆、体育馆等公用事业设施;(3)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公共基础设施;(4) 其他。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1)对区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2)对区政府直接举办的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3)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
4、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贴息的方式投入。第四章 融资担保第九条 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业务试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相关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合作,推动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无形资产评价机制,实现无形资产的有效质押。第十条 推动驻区金融机构开辟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贷款绿色通道,由银行建立快速审批机制,简化贷款程序,对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第十一条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银行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形成一定规模、有明确使用方向、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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