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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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
2、理委员会,对全市土地、矿产管理的重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大片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土地和采矿权出让以及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本级(含湘潭高新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昭山示范区)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和招商出让条件,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审议同意。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
3、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全市经营性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进行。 经营性用地的前期开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委托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招商开发,被委托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不得引进社会资金合作开发和参与溢价分成。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时序、结构和布局实施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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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出让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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