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上(9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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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上谢增毅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是法学理论研究中最混乱的话题之一。学者们多研究二者的区别 ,而对二者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互动作用、相互衔接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现代法治下 ,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 ,彼此渗透 ,相互配合 ,相互衔接 ,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 ,研究部门法彼此之间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尤其是彼此之间的衔接配合才是研究部门法之间关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方面加强协调 ,作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 ,相互补充。经济法自从其产生起便面临着和民法、行政法的争论。经济法和民法的
2、关系因其调整对象的差异而逐步明朗化。此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凸显起来;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更难说明。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学者仍然试图从调整对象上对二者作出划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有些学者则从另外的角度区分经
3、济法和行政法,如二者的价值定位、二者保护的利益结构。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尽管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认为经济法主要凋整经济管理关系则是较为一致的观点。因为,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公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从调整对象上是难以区分的,因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大多也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一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政府对经济的
4、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如美国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罗斯福新政,为了稳定经济,建立了许多政府机构,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离开国家机构(主要是行政机构)和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经济管理往往无法实现。漆多俊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许多学者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不同而不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来探索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亦说明经济法和行政法难以从调整对
5、象上作出区分。笔者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凋整。笔者也认为,在同一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妨由不同的法律部门从实体和程序、内容和形式等不同的角度和侧重领域共同调整。基以这样的论点则行政法和经济法在国家管理经济中各自的作用和彼此功能上的配合、互补便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因此,本文拟从调整对象之外的角度来揭示二者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的角色分工,同时更把研究的目光放在二者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的互动作用。一、经济法和
6、行政法的角色分工(一)主体侧重和关注焦点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受到损害。现代行政法的产生是和行政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当行政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即国家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力大为扩张时,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和监督,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这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才形成。因此,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虽然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法并非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给以同样的关注。行政法所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的设置、行使、制约
7、、监督和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分割时所能获得的救济。行政法并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国外的行政法学家对此均以予明确的认同,国内的有些行政法学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意味着,它始终或主要焦点是以行政权力为规范对象,而不是以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其关注的是参与行政的政府各个机构的组成、权力、义务、权利和责任。 行政法解决的是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的任务。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教授基以他的控权理论,对行政法的定义更为直截了当,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
8、法。可惜的是国内的行政法学者往往在对行政法下定义时笼统的称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未对行政法的内容和关注的焦点给以明确的界定,不适当的扩大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其实,由于政府公共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大,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管理,因此,对于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行政法不可能亦不必要全面关注。行政法学家一般不重视行政法分则的研究,而让给当代兴起的新兴学科来作深入的研究。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将行政法定义为行政法是阐述和规定政府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的原则、规则汇编。如果将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也纳入行政法的研究范畴,
9、则无异于宪法将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具体部门法的内容纳入自身的研究视野;其后果可想而知,既不利于具体部门法的发展,则宪法本身也会成为无所不包的没有自身范畴的堆积;其本身的独立性也受到怀疑。从其他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义务为主要规范对象。我国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把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说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几乎成为行政法的公理性原则。众所周知,原则是主体的最高行为规范。无疑,这两个原则均是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因此,尽管有些行政法学者不认为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但如果承认了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实际上也默
10、认了这一事实。另外国内外的行政法学教材或者著作的内容都大体相当,都只是阐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或称为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内容,丝毫不涉及相对人实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当然也根本不涉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经济法则与行政法不同,其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消费者、纳税人、银行等经营性主体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经济法的产生是和国家经济职能扩大,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密不可分的。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阻碍了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限制和剥夺了中小企业自由进
11、出市场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介入经济生活,以国家强制力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为此,国家要确定经营者哪些行为属于应予反对的限制竞争行为。换言之,国家要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竞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规定了禁止性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为企业树立行为的准则,规范企业在竞争领域的行为;同时要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以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和是否影响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能否保障社会整体的效率和利益(如反垄断的除外适用)。因此,作为经济法典型的竞争法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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