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27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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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附件: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贵州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贵州省在继续稳步推进高校助学贷款的同时,新增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并决定从2009年开始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贵州贫困学子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在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
2、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市、特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须担保和抵押,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这是一项可以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就能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可以使高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消除后顾之忧,放心地去报到上学。为了认真组织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工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中央、省的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方案,
3、结合各级领导对助学贷款的指示精神,制定本细则,以供从事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使用、参阅,指导助学贷款的实施。 贵州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二OO九年七月第一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第一章 管理要求及职责 第一条 管理要求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部门和省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牵头,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省、市(州、地)
4、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所辖县(区、市、特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和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贷款申请、审查、签约、贷后管理及本息回收;开发银行负责审批发放贷款并委托代理银行支付和回收。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切实加强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学生和
5、国家负责的态度,各尽其职,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条 管理职责(一)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二)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所辖县(区、市、特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审核、组织协调和管理县(区、市、特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三)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本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汇总和整理所属县资助中心的贷款合同和相关的贷款工作信息,并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对辖区内发放的全部生源地贷款进行管理,委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宣传;2、加强
6、诚信建设,开展借款人的信用建设;3、受理借款人提出的生源地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4、根据开发银行提供的框架文本,按开发银行要求组织借款人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5、对合同回执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收到的合同回执进行审查,对合同回执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州、地)资助中心;6、根据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加强贷后监控,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提前还款;7、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归集收回的贷款本息,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8、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核算
7、并上报本县所需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额度;9、按开发银行要求及时、准确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协助做好有关维护工作;10、接受开发银行指导,按其要求负责贷款档案的整理和保管、资产质量分类和编写专户报告;11、其他与生源地贷款管理有关的事项。 (四)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分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全面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 (五)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行),负责办理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利息结算和本息回收工作。第二章 贷款政策第三条 贷款性
8、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市、特区)办理的、由财政给予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并给予风险补偿金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第四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凡我省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共同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9、)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区、市、特区);(四)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
10、直系亲属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具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第五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最低1000元,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贷款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在生源所在地
11、申请获得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得再向我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在第二次申请生源地贷款时可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附件15)由被授权人代为申请。(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5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上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三)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不上浮。贷款本金分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
12、本金。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从毕业当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第三章 管理流程第六条 贷款申办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7月初开始接受申请,10月底前发放完毕。若学生在读期间未继续申请贷款,视为放弃。(一)县资助中心签约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县资助中心(或就读中学)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由经办部门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仅限第一年申请时提供)。2学生在被高校录取后
13、,和共同借款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等)持盖章的借款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3)借款学生本人在县农行开立个人账户的卡及复印件;(4)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在校生还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见附件3),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在生源所在地申请获得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得再向我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
14、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县资助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见附件4),借款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执一份正本、共同借款人执一份副本,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各执一份正本。(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认并发送回执1借款人持合同到高校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登记。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报到时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见附件5)的要求填写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及学校账户信息,并盖章给予确认,借款人应及时将盖章回执
15、寄回借款人所在县的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为学生撤销借款申请。3. 县资助中心将借款人合同汇总录入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业务系统,并汇总上报至省资助办。(三)开发银行审批1县资助中心审核合同回执后,将本县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借款合同编号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和数据库,汇总并与下列材料一起上报市(州、地)资助中心,同时按第十四条档案管理要求准备移交档案。(1)申请表;(2)借款合同; (3)高校确认盖章后的回执;(4)其他相关材料。2市(州、地)资助中心对各县资助中心上报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16、汇总表(见附件6),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资助办,书面材料包括本次申请学生数、借款总金额、本次申请涉及县等内容。3省资助办对各市(州、地)资助中心上报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开行,书面材料包括本次申请学生数、借款总金额、本次申请涉及县等内容。4开行省分行对申请表和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7、8),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分行通知省资助办,并通过省资助办告知市(州、地)及县资助中心。 第七条 贷款发放程序(一)贷款审批通过后,省资助办根据分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行省分
17、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开立在分行的贷款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指定代理行的结算账户。(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行根据开行提供的贷款审批确认函和放款清单,最迟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明细提交省资助办和开行省分行,由省资助办提供给各县资助中心。(三)代理结算行按省资助办的划付指令,最迟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第八条 贴息和本息回收程序 贵州省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根据国家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
18、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 1、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2、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学生的贴息全部由中央承担;3、在本省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4、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州、地)级财政负担。(二)财政贴息流程 1、财政贴息流程(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开行总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 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再由开行省分行将本省信息转省资助办。 (2) 省资助办对预结息进行确认后,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由省资助办向省、
19、市(州、地)财政部门进行归集;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开行省分行上报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向财政部申请并进行归集。 (3) 每年 12 月 21 日前,省资助办将地方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专户;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付至开发银行总行账户,总行相关部门再将资金划转到各分行账户。2、财政贴息责任因财政贴息资金未按期到位而产生的逾期罚息等费用由未按期完成职责的单位承担。即未按期完成预结息的由开发银行承担,未及时向省、市(州、地)财政部门进行归集的由省资助办承担,未按期划拨资金的由相应财政部门承担。 (三)学生毕业后还本付息流程学生毕业
20、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负担,自毕业当年9 月 1 日起开始偿还。学生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国家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1、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1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2、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
21、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3、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未还款的,办理还款时需由借款学生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县资助中心要求办理还款手续,并按逾期天数加收130%罚息。4、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其中包括贷款利息和分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县级资助中心在还本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内从系统内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交代理行。代理行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立即转入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同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还款明细表。县资助中心核对后完成系统录入,报省资助办。省资助
22、办核对无误后报分行扣收。5、开行省分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利息计算 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利息,开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助学系统每年将自动生成利息清单,随即通知代理行及省、各县资助中心,由代理行扣收,入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扣收完成后,代理结算行向县资助中心提供扣款清单。 第九条 提前还款流程 每年1 月 15 日、7 月 15 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 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一)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
23、书(见附件9)。(二)县资助中心对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查,报开行省分行主管处室核准。 (三)开行主管处室核准后,县资助中心向代理结算行发出扣款通知单。 (四)代理结算行根据扣款通知单于扣款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资金并立即转入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扣收完成后,代理结算行向县资助中心提交还款清单。(五)县资助中心根据还款清单制定提前还款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和开行省分行,并做好对借款人的反馈。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县资助中心对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查,通过生源地贷款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逐级提交报开行省分行核准开行省分行核准后,县资助中心向代理结算行发出扣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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