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经典讲义(106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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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台州分所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台州中天税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咨询业务部副经理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海洋广场1号15楼0576-88509868、13566888083QQ:76753553课 程 安 排 1、会计人员的职业规划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点讲解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要点讲解4、流转税相关政策要点讲解5、实务常见问题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点讲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
2、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133条。3、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按内资、外资性质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税法和税率。这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却令内资企业在税负上遭受差别对待。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1)定义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以以下下简简称称法法)第第一一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范围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
3、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财税200644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2)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居民企业民企业”和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法法的第二条对居民企业及非的第二条对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做出规定居民企业做出规定(概念概念)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法的第三条法的第三条、条条例的第七条例的第七条即居民企业就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居
4、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内所得部分纳税。思考:居民企业是否包括思考: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3)重要概念一: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条例第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四条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4)重要概念二:实际联系的概念条例第八条 实际联系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第八条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5)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
5、范围的划分:1、以、以2008年为基年,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地年底之前国税、地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2009年新增的企业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随流转税走。得税纳税人随流转税走。国税发国税发2008120号号纳税义务人思考:纳税义务人思考: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收入是否纳税?获得收入是否纳税?2、居民企业在国外获得、居民企业在国外获得投资收益是否纳税?投资收益是否纳税?3、非居民企业在国外获、非居民企业在国外获得收益是否纳税得收益是否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6)掌据纳税义务人概念作用别出现不纳税
6、情况而去纳税也别出现应纳税而不去纳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居民企业1、基本税率:25%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认定条例92条)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认定条例93条、条件和程序)非居民企业取得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的所得法定税率:20%优惠税率:减按1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一)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二)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三)转让财产收入(条
7、例第16条):(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17条);(五)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六)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条);(八)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九)其他收入(条例第22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2)收入时间的确认:(一)销售货物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2款);(二)提供劳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3、4点);(三)转让财产收入(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或销售合同);(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17条);(五)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六)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
8、条);(八)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九)其他收入(条例第22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3)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思考:1、某家具公司将用剩的边角木料加工成办公桌椅为办公室使用?2、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商品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房)用于收取租金?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
9、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5)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
10、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6)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思考:1、企业自制的产品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如何确认价格?2、企业外购的产品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如何确认价格?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7)国税函2008828号第3条: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何理解同期;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8)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商场采用买空调送电风扇销售方式销售产品,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税所得额
11、收入确认(9)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0)买一送一会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空调贷:营业收入-电风扇贷:应交税金-销项借:营业成本-空调借:营业成本-电风扇贷:库存商品空调贷:库存商品电风扇纳税申报表填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9)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思考:1、酒厂向特定的客户赠酒;2、烟厂向特定的客户赠烟;3、电脑经销商向特定的电脑用户 赠送其经销的MP3、U盘;上述行为是买一送一处理还是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税所得额
12、收入确认(10)根据对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分析,对部分特定的客户送赠品,如同企业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广告、样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1)法的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条例第26条1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条例第26条2、3款);(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26条4款)。2008-12-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009-06-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
13、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财 税200987号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2)财税200987号详解1、政策时间2、取得来源3、3个条件4、后续管理没掌握好政策,注意雷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1)法法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纳税报表附表五):(一)国债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不包括持有不足12个月股票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14、);(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条例第84条)。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收入(1)其他收入业务类型:(申报表附表一)表述类型难点政策:一般重组与特殊重组(财税200959号)股权收购重组交易与资产重组交易企业合并与企业分立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定义:定义:法第八条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点:1、合理的支出(条例第27条)2、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条例第28条)3、成本(条例第29条)4、费用(条例第30条)5、税金(条例第31条)6、损失(条例第32条)注:财产损失另讲7、其他支出(条例第33
15、条)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1)条例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注意要点: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操作尺度地税: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国税: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2)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条例第34条2款: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16、、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3)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
17、,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4)工资支出合理性判断:1、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2、报酬在数量上是合理实际操作上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3、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5)国税函2009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1、个人与单位比对2、国税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地税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对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好的增加3、差异较大实地核查:(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
18、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3)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4)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5)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6)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6)思考:工资总额范围是否包括以下项目:通信费补贴差旅费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五险一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条例第35条)娱乐一下娱乐一下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7)浙地税函200978号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
19、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8)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1、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五险一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20、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9)国税函20093号:2009-1-4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98号:2009-2-27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1)职工福利费支出条例第40条:企业发生的
21、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2)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22、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3)国税函200998号:2009-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
23、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4)2009年11月12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于税法未明确的部分予以规定便于操作,但是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之处,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作用:对于税法不明确的术语可作一部分解释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条例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
24、除。1、实际发生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3、2%限额区工会经费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1)条例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2)注意事项:1、实际发生2、2.5%限额3、超过2.5%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例:2009
25、-4-21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3)个人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费中列支?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4)根据关于印的通知(财建字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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