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收原理(35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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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收原理第六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收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税收的分类 第四节 税收负担和税负转嫁 第五节 税收的效应第六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 又称赋税,是国家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预定的标准,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第六章 税收原理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质的外在表现,是税收本质属性的重要方面。1、强制性 指税收分配直接依据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确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
2、权利与义务,实施强制征收。第六章 税收原理 2、无偿性 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不是以具体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依据,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也不是以具体分享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国家就具体纳税人而言,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第六章 税收原理 3、固定性 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征税标准,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该纳税的行为,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同样,政府也只能按规定标准征税,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征税。当然,对税收固定性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也会进行调整和变化。第六章 税收
3、原理 第二节 税收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人(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 1、负税人、负税人 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而负税人是经济上的负税主体,如果存在税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是一个人,反之,纳税人与负税人就是一个人。2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征税对象的纳税人手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第六章 税收原理二、课税对象(税收客体)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与“税目”、“税基”和“税源”等概念不同。1、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
4、映了征税的广度。2、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3、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有不同的经济来源。第六章 税收原理三、税率(核心)指国家征税的比率,包括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率征税。第六章 税收原理2、累进税率(1)含义 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2)类型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第六章 税收原理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超额
5、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由低到高分级递增的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第六章 税收原理(3)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比较相同点:都是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设计的。区别: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在税率级次和比例相同时,前者的负担重,后者的负担轻。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处,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额增长的不合理情况,而超额累进税率不存在这种问题。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上简便,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第六章 税收原理(4)举例 某一纳税人甲的应税所得为25001元,另一纳税人乙的应税所得为2500
6、0元,分别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税率表见下页)全额累进:甲=2500130%=7500.3元 乙=2500020%=5000元超额累进:甲=2500020%+130%=5000.3元 乙=2500020%=5000元第六章 税收原理 税率表 级距税率(%)25000元以下 202500150000元 305000175000元 4075001100 000元 50100 000元以上 60第六章 税收原理 3、定额税率 也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四、纳税环节 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五、纳税期限 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7、第六章 税收原理六、减免税 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税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减免税的形式:1、减税和免税。2、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第六章 税收原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关系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是对所有纳
8、税人的照顾。七、违章处理 违章行为:偷税、漏税、欠税和抗税。第六章 税收原理 第三节 税收的分类一、按征税对象性质划分 1、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3、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4、资源税:以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5、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第六章 税收原理二、按税负能否转嫁划分 1、直接税:凡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2、间接税:可将税负转嫁他人,由他人负担税款的税。三、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划分 1、从价税:按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计算的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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