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47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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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一、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地方税收和规费一、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地方税收和规费v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2、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v现行税法中与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类民办科研院所、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v(一)营业税(一)营业税v1、民办科研院所民办科研院所v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v2、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v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
3、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v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v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v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
4、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二)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v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v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5、另有规定的除外。v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v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v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v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v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
6、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v(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v(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v(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v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v(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v(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v(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v(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v
7、(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v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v(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v(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v(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v(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v(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8、v(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v(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v(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v(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v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提出免税资格申请。v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v依法取得免税收入的职业培训中心、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v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实行简易备案管理v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v报备资料:v(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v(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v(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v民办科研院所民办科研院所v中华人民
10、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v第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
11、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v第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v第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v第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v公益性社会团体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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