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概述(121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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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税收管理Tel:027-87493805E-mail:H11/9/20221教学要求 重点掌握 1.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 2.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3.账簿、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妨害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 5.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操作程序 6.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及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和操作 一般掌握 1.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2.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3.税务代理的范围和形式 4.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及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5.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6.税务行政赔偿的
2、范围、程序及方式11/9/20222教学内容 一、税收管理体制 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三、税务行政司法制度 11/9/20223一、税收管理体制 1、概念 2、确立原则 3、分税制 4、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1/9/202241、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
3、税权在同级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划分。11/9/202252、确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权责统一的原则 (3)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的原则 11/9/202263、分税制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大类。其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11/9/202
4、27(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1/9/20228(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含牧业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11/9/20229(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
5、),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从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
6、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11/9/2022104、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3)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1/9/202211(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中央权限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全国性税种税法的制定权,并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有制定税法实施条例或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
7、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地方权限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和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上述权力
8、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11/9/202212(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税的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的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限按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
9、税以及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
10、一些管理权等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在税法规定之外,各地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11/9/202213(3)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内部设置一定的职能司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设置一定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
11、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置。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级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
12、主的管理体制。11/9/202214(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税务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财政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海关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11/9/202215税务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
13、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1/9/202216财政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
14、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但将来要逐步改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1/9/202217海关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1/9/202218二、征收管理制度(一)税务管理(二)税款征收(三)税务检查(四)法律责任 11/9/202219(一)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2、账簿和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 11/9/202220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我国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业税务登记(2)
15、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4)停业、复业登记11/9/202221(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22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纳税人,即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1/9/20222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16、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1/9/202224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
17、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11/9/202225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与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规定的
18、,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予以答复。手续办完后,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给税务登记申请人。11/9/202226(2)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27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为这些变化可能会引起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纳税手续、税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通过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必要的。11/9/202228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19、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1/9/202229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11/9/202230(3)
20、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31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改变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1/9/20223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
21、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1/9/20223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2、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11/9/202234(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
23、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1/9/2022352、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 11/9/202236(1)账簿、凭证管理设置账簿的管理 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1/9/202237设置账簿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
24、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此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5、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否则,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11/9/202238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常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上述需保管的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1/9/202239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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