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3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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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個人所得税自主的納税申告弁法(試行)2006年1月1日施行(一部、2007年1月1日施行)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 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1 条個人所得税徴収管理一層強化、国税収収入保障、納税者適法権益維持保護、納税者自主的納税申告便宜図、自 主的納税申告行為規範化、個人所得税法
2、及実施条例、税収徴収管理法(以下税収徴管法。)及実施細則他法律 及法規関係規定基、弁法制定。第2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条個人所得税法納税義務負納税者、次掲事由1、弁法規定従納税申告手続。(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2) 中国国内2所以上賃金給与所得取得。(3) 中国国外所得取得。(4) 納税所得取得、源泉徴収義務者。(5) 国務院所定他事由第3
3、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第3条前条第(1)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取得各種所得既個人所得税全額納付否問、弁法規定従、納税年度終了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前条第(2)号第(4)号事由納税者、弁法規定従、所得取得後主管税務機関対納税申告手続。前条第(5)号事由納税者納税申告方法、具体
4、的事由基別途定。第4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第4条第2条第(1)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中国国内住所、1納税年度中国国内居住1年未満個人含。第2条第(3)号中国国外所得取得納税者、中国国内住所、又住所1納税年度中国国内居住1年以上個人。第2章申报内容第2章申告内容第5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
5、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第5 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年度終了後、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告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申告適用。)(附表 1参照。)記入、納税申告手続際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個人有効身分証書写及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同時報告送付。有効身分証書、納税者身分証、旅券、帰郷証及軍人身分証書等含。第6条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6、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6条弁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1納税年度取得次掲各種所得合計金額12万元到達。(1) 賃金給与所得(2) 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3) 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4) 役務報酬所得(5) 稿料所得(6) 係権利使用料所得(7) 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8) 財産賃貸所得(9) 財産譲渡所得(10)
7、 偶発所得(11) 国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経徴税他所得第7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8、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第7条前条所定所得、次掲所得含。(1) 個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号第(9)号所定免税所得。即、省級人民政府、国務院部委員会及中国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単位並外国組織及国際組織支給科学、教育、技術
9、、文化、衛生、体育及環境保護等分野奨励金国債及国発行金融債券利息国統一規定従支給補助金及手当。即、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13条所定、国務院規定従支給政府特殊手当、学士院手当及上位学士院手当並国務院規定個人所得税納付免除他補助金及手当福利費、慰問金及救済金保険賠償金軍人転業費及復員費国統一規定従幹部及従業員支発転勤費、退職費、定年退職賃金、離休賃金及離休生活補助費我国関係法律規定免税各国中国駐在大使館及領事館外交代表、領事館員他人員所得中国政府参加国際条約又締結協議書免税規定所得(2)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6条規定免税、中国国外源泉所得(3) 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第25条所定、国規定従、単位個
10、人納付、及個人納付基本養老保険料、基本医療保険料、失業保険料及住宅積立金第8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
11、,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第8条第6条各種所得年所得、次掲方法従計算。(1) 賃金給与所得、費用(毎月1600元)及附加控除費用(毎月3200元)控除収入額
12、従計算。(2) 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納税所得額従計算。帳簿検査徴収実行場合、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原価、費用及損失控除後残額従計算。定期定額徴収実行場合、納税者自主的申告年度納税所得額従計算、又納税者自 主的申告年度納税経営額納税所得率乗従計算。(3) 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各納税年度収入総額従計算。即、請負経営経営者実際取得経営利益請負企業事業単位取得賃金給与性質所得加従計算。(4) 役務報酬所得、稿料所得及係権利使用料所得、費用(各回800元又各回収入20)控除収入額従計算。(5) 財産賃貸所得、費用(各回800元又各回収入20)及修繕費用控除収入額従計算。(6) 財産譲渡所得
13、、納税所得額従計算。即、財産譲渡収入額財産原価並財産譲渡過程納付税金及関係合理的費用控除後残額従計算。(7) 利息、配当及特別配当所得、偶発所得並他所得、収入額全額従計算。第9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9 条納税者、第2条第(2)号第(4)号所得取得場合、規定従相応納税申告表(附表2附表9参照。)記入、主管税務機関対報告送付、同時主管税務機関報告送付要求他関係資料報告送付。第3章申报地点第3章申告場所第10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
14、)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
15、税务机关申报。第10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納税者納税申告場所、次。(1) 中国国内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任職又雇用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2) 中国国内2所以上任職又雇用単位有場合、1所単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対申告。(3) 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年所得項目中個人工商業者生産経営所得又企業事業単位対請負経営経営所得(以下生産経営所得総称。)有、1所実際経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4) 中国国内任職及雇用単位有場合、年所得項目中生産経営所得有、戸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関対申告。中 国国内戸籍有戸籍所在地中国国内経常的居住地一致場合、1地方主管税務機関選択、固定 対申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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