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65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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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信邦税务师事务所信邦税务师事务所一、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财税(财税201220124040号)号)文件规定:文件规定:(1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86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2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
2、6586号)规定取得的一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86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3、亡补助金等。(3 3)以上规定从)以上规定从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后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日之后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但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退还,但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分析:分析:(1 1)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
4、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 2)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共有十三个,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项目共有十三个,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如如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
5、助金、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支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支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支付。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支付。根据根据4040号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号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免征个免征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3 3)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的费用,共有两项:的费用,共有两项:A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的伤残津贴;支付的伤
6、残津贴;B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根据4040号文规定,从号文规定,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以取得的以上项目也上项目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4 4)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另外4040文规定也意味着,单位文规定也意味着,单位超出超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而支付的工伤项目,也规定范围而支付的工伤项目,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7、。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按按“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6 6)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金、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此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此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赔付时,虽根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
8、赔付时,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如果如果单位基于人道单位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支出,主义援助的支出,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税。政策链接:工伤政策链接:工伤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疗保
9、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伤支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扣除。伤支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扣
10、除。3 3、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4 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11、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积金,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5 5、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200970号)规定,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100%加计扣除应具备条加计扣除应具备条件之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件之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12、基本养老保险、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财税税201220128585号号)1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 1个月)的,其股息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个月以上至以上至1 1年(含年(含1 1年)的,暂减按年
13、)的,暂减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1年的,暂减按年的,暂减按25%25%计入应纳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款所称前款所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分析:分析:A A
14、、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2005年年6 6月月1313日起(财税日起(财税20051022005102号)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负相当于1
15、0%10%。降低了个人负担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际降低了个人负担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际税负税负,意在鼓励股票投资。,意在鼓励股票投资。B B、8585号文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号文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20%;第二类;第二类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上至个月以上至1 1年(含年(含1 1年)的,暂
16、减按年)的,暂减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10%;第三类;第三类持股期限超过持股期限超过1 1年的,暂减按年的,暂减按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实际税负为5%5%。以上以上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C C、此、此政策实施政策实施后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发生发生变化。此政策实施前,变化。此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
17、红利个人所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税的税负为10%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 1年的,税负为年的,税负为5%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 1个月至个月至1 1年的,税年的,税负为负为10%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 1个月以内个月以内的,税负为的,税负为20%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
18、,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负就越低。2、上市公司派上市公司派发股息股息红利利时,对截止股截止股权登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所得,按25%计入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截止股权登登记日个人持股日个人持股1年年以内(含以内(含1年)且尚未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股息红利利时,统一一暂按按25%计入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个人转让股票股票时,证券登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限计算算实际应纳
19、税税额,超,超过已扣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金账户中扣收并中扣收并划付划付证券登券登记结算公司,算公司,证券登券登记结算公司算公司应于次于次月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机关申报缴纳。分析:分析: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为股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人,此条,此条规定定简述了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述了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个人所得税。得税。(1)截止股截止股权登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日个人已持
20、股超过1年年的,的,发放放股息股息红利直接按利直接按25%记入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2)截止股截止股权登登记日个人持股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年以内(含1年)且年)且尚未尚未转让,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举例:小刘于例:小刘于2013年年5月月24日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股,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年度每10股派股派发现金金红利利4元,股元,股权登登记日日为2013年年6月月18日。日。(1)上市公司派上市公司派发股息股息红利利时,先按,先按25%计算算应纳税税所得所得额为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25%=1000元,此元,此时小刘小刘应缴税税10
21、0020%=200元。元。(2)如果小刘在如果小刘在2013年年6月月24日之前(含日之前(含24日)日)卖出出全部股票,全部股票,则持股在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个月),个月),应补缴税税款款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20%-200元元=600元。元。如果小刘在如果小刘在2013年年6月月25日(含日(含25日)至日)至2014年年5月月24日(含日(含24日)期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持股超过1个个月但在月但在1年以内(含年以内(含1年),年),应补缴税款税款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50%20%-200元元=200元。元。3、个人个人转让股票股票时,按照先
22、,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先出的原则计算算持股期限,即持股期限,即证券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先转让。、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利,按照本通知规定定计算算纳税,持股税,持股时间自自解禁日起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利继续暂减按减按50%计入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适用,适用20%的税率的税率计征个人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5、证券投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照本通知规定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征个人所得税。6、以上以上规定中定中所称年(月)
23、是指自然年(月),即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举例:例:小李于小李于2013年年1月月8日日买入某公司入某公司A股,如股,如果小李于果小李于2013年年2月月8日日卖出,出,则持有持有该股票的期限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个月;如果于2013年年2月月8日以后日以后卖出,出,则持有持有该股票股票的期限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年1月月8日日卖出,出,
24、则持有持有该股票的期限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年;如果于2014年年1月月8日以后日以后卖出,出,则持有持有该股票的期限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年以上。举例例2:小:小张于于2012年年5月月15日日买入某上市公司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股票8000股,股,2013年年4月月3日又日又买入入2000股,股,2013年年6月月6日又日又买入入5000股,共持有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公司股票15000股,股,2013年年6月月11日日卖出其中的出其中的13000股。股。按照先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依次卖出出2012年年5月月15日日买入的入的8000股、股、2013年年4月月3日日买入的入的20
25、00股股和和2013年年6月月6日日买入的入的3000股,其中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股的持股期限超期限超过1年,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个月不足1年,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个月。政策政策链接:接:股息股息红利的企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政策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实施条例施条例规定,居民企定,居民企业直接投直接投资于于其他居民企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利等权益性投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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