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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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
2、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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