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税收之债的运行与保障(46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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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税收之债的运行与保障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税收之债的运行税收之债的运行一、税收之债的产生一、税收之债的产生二、税收之债的变更二、税收之债的变更三、税收之债的消灭三、税收之债的消灭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税收之债的产生一、税收之债产生的学说一、税收之债产生的学说(一)概念:(一)概念:税收之债的产生(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税收之债的产生(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二)有关税收之债产生的两个学说:(二)有关税收之债产生的两个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税收之债在征税机关作出课税处分税收之债在征税机关作出课税
2、处分时才发生。时才发生。二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二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税收之债是国家依据法律所:税收之债是国家依据法律所享有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在法律所规定的税收之债享有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在法律所规定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时发生。的构成要件满足时发生。二、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二、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一)国外立法(一)国外立法1.1.对税收之债成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定对税收之债成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定19191919年,年,德国租税通则德国租税通则规定:规定:“税收债务在法律与税收相结税收债务在法律与税收相结合的要素实现之时成立合的要素实现之时成立”。19771977年,年,德国税收通则德国税收通则规
3、定:规定:“基于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基于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在该法律对于其给付义务所联结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即为成立在该法律对于其给付义务所联结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即为成立”。2.2.在实现分税立法模式的国家,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在实现分税立法模式的国家,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往往由各税种法加以具体规定。往往由各税种法加以具体规定。日本没有对税收之债发生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通过对各种日本没有对税收之债发生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通过对各种税收纳税义务的列举规定,实际认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说。税收纳税义务的列举规定,实际认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说。例如:所得税为公历年度终了之时,法人税为事业年度终了之时,例
4、如:所得税为公历年度终了之时,法人税为事业年度终了之时,继承税为依继承及遗赠取得财产之时等。继承税为依继承及遗赠取得财产之时等。二、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二、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二)我国立法(二)我国立法 我国税法对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也没有作出统规我国税法对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也没有作出统规定,但在不同的实体税种法中均进行了具体规定。定,但在不同的实体税种法中均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值税:增值税:(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口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企业
5、所得税:公历年度终了之时。公历年度终了之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历年度终了之时。:公历年度终了之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我国税法实际上已认可税收之债的发生我国税法实际上已认可税收之债的发生以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以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三、税收之债产生的判断标准三、税收之债产生的判断标准1.1.对于随时税,税收客体发生时即税收之债成立之对于随时税,税收客体发生时即税收之债成立之时;时;2.2.对于期间税,该期间终了之时即税收之债产生之对于期间税,该期间终了之时即税收之债产生之时。时。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税收之债的变更一、税
6、收之债主体的变更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三、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三、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一)税收债权人的变更(税收债权让与):(一)税收债权人的变更(税收债权让与):指不改变税收之债的内容,税收债权人将其享有的指不改变税收之债的内容,税收债权人将其享有的税收债权移转与第三人享有。税收债权移转与第三人享有。eg.eg.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变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变更(二)(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税收债务承担):税收债务人的变更(税收债务承担):指不改变税收之债的内容,税收债务人将其负担的税收指不改变税收之债的内容,税收债
7、务人将其负担的税收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eg.eg.税收债务的继承税收债务的继承。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即税收债务数额的增加和减少或税收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即税收债务数额的增加和减少或税收债务履行期间、地点的变动。债务履行期间、地点的变动。(一)税收之债(一)税收之债数额数额的变更;的变更;主要表现在税收特别措施中的税收减免。主要表现在税收特别措施中的税收减免。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2009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年的增值税转型(二)税收之债(二)税收之债种类种类的变更;的变更;即由于税收债务人经营或财
8、产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税即由于税收债务人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税 收之债种类的变化。收之债种类的变化。如:某企业由工业生产变为非商品经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如:某企业由工业生产变为非商品经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税。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三)税收之债(三)税收之债履行期间履行期间的变更的变更1 1、清偿期的提前;、清偿期的提前;我国我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第3838条规定:条规定:“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行
9、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款。”2 2、清偿期的延展;、清偿期的延展;我国我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第3131条第条第2 2款固定:款固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四)税收之债(四)税收之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的变更的变更 税收履行地点不得任意变更,即使变更时应该充分考虑征税收履行地点不得任意变更,即使变更时应该充分考虑征收效率、纳
10、税便利以及各地方的税收利益等。收效率、纳税便利以及各地方的税收利益等。三、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三、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即税收之债标的的改变。税收之债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即税收之债标的的改变。税收之债的标的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实物给付为例外。的标的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实物给付为例外。我国不允许给付种类的变更,但未来制定遗产及赠我国不允许给付种类的变更,但未来制定遗产及赠与税法时,可考虑借鉴实物抵缴制度。与税法时,可考虑借鉴实物抵缴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消灭税收之债的消灭 税收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税收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税收之债在绝对意义上的终结是税收之债在绝
11、对意义上的终结一、税收之债的履行一、税收之债的履行二、税收之债的免除二、税收之债的免除三、税收之债的抵销三、税收之债的抵销四、税收之债的混同四、税收之债的混同五、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五、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一、税收之债的履行一、税收之债的履行税收之债的履行是税收债务人以实现税收之债为目税收之债的履行是税收债务人以实现税收之债为目的,依法的,依法缴清了税款缴清了税款(包括相关的附随债务),则该项(包括相关的附随债务),则该项具体的税收之债也就随之消灭。具体的税收之债也就随之消灭。原则上,税收债务人应当依据税收之债的内容,在税收债原则上,税收债务人应当依据税收之债的内容,在税收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履行全部
12、税收债务,否则不能为有效的履务履行期届至时履行全部税收债务,否则不能为有效的履行。行。期前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期前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 二、税收之债的免除二、税收之债的免除税收之债的免除,即税收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全税收之债的免除,即税收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部或者部分终止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我国我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第3333条规定: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
13、准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报告。”三、税收之债的抵消三、税收之债的抵消三、税收之债的抵消三、税收之债的抵消纳税人的某项具体税收债务可以与其同类的多纳税款相充抵,纳税人的某项具体税收债务可以与其同类的多纳税款相充抵,从而使该项具体的税收债务消灭。从而使该项具体的税收债务消灭。企业
14、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第5353条规定:条规定:“纳税人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交的所得税税额,在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交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下一年度内抵缴。”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抵、退免、抵、退”税的增值税退税的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其中的税管理办法,其中的“抵抵”,就包括以出口退税抵消纳,就包括以出口退税抵
15、消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其他税款。税人应当缴纳的其他税款。四、税收之债的混同四、税收之债的混同税收之债的混同,是指税收之债的混同,是指税收债权和税收债务同归一人税收债权和税收债务同归一人,致使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致使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61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国如果国家接受赠与,那么,存在于赠与财产上的税收债务则应当家接受赠与,那么,存在于赠与财产上的税收债务则应当由国家负担,此时,由于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同归于国家由国家负担,此
16、时,由于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同归于国家而归于消灭。而归于消灭。五、税收之债的消灭时效五、税收之债的消灭时效所谓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是指所谓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是指税收债权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税收债权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经过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不行使税收债一定的法定期间不行使税收债权权,从而产生该税收债权丧失的法律效果。,从而产生该税收债权丧失的法律效果。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第5252条规定: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
17、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税收之
18、债的保障税收之债的保障一、税收之债的保全一、税收之债的保全二、税收之债的担保二、税收之债的担保三、税收之债的优先效力三、税收之债的优先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之债的保全税收之债的保全一、税收代位权一、税收代位权二、税收撤销权二、税收撤销权一、税收代位权一、税收代位权(一)概念(一)概念税收代位权,是指当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税收代位权,是指当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危及税收债权时,税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权利而危及税收债权时,税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税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税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二
19、)性质(二)性质管理权管理权税务机关主体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主体的特殊性请求权请求权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保全全能保全全能保证纳税义务的实现保证纳税义务的实现 一、税收代位权一、税收代位权(三)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1、税收债务已经确定并、税收债务已经确定并已逾清偿期已逾清偿期,存在税收债务人,存在税收债务人欠缴税欠缴税款款的事实。的事实。2 2、税收债务人和其第三人之间存在、税收债务人和其第三人之间存在到期的债权到期的债权。3 3、税收债务人、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其到期债权。4 4、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
20、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损害。二、税收撤销权二、税收撤销权(一)概念:(一)概念:税收撤销权税收撤销权,是指税收债权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是指税收债权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税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人民或权利的行为危害税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力。法院对此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力。(二)性质:(二)性质:形成权形成权根据税收债权人的意思,是税收债务人根据税收债权人的意思,是税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地消灭。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地消灭。请求权请求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权利。请求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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