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5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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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
2、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
3、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1202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
4、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5、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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