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的通知(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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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954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相关税收管理工作上的衔接,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把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对照前后政策变化组织好学习,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凡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应宣传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二、通知中规定的除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外,其他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或备案等均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以下简称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调整省局优惠管理办法附录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一)、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3、及报送资料(附件二)。凡符合通知中政策规定的具体货物或劳务,需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新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四、各地应在2009年3月底前,对按原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对照通知和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增值税优惠资格并按规定处理。1、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应在2009年3月底前补征入库,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对同一纳税人既有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又有以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并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其补征税款按同期累
4、计销售额比例补征;2、按通知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应补征后再行退库;新旧政策只是增值税优惠方式变动,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优惠额度并无变化,且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原政策实际享受,故对上述按原政策已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不再办理补征,其减征税款视同退库。 3、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不包括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及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
5、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等通知中新增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纳税人申请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实际发生符合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经营业务,且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3月底前依法审批完毕,并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
6、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其他条件,但未申请及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允许纳税人在2009年2月底前按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63号,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办认定手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优惠,经批准可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经审批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优惠资格之前,已缴纳的相应增值税可按规定办理退库;同一纳税人存在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划分享受优惠的应纳税款的,可按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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