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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增值税政策讲解2010年9月讲解目的* 一是梳理新条例执行以来的若干政策* 二是回顾执行新政策有无疏漏* 三是为将来颁布的增值税法作准备* 四是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转型* 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调整* 三、其他政策调整* 四、几个需注意的问题* 五、新旧增值税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一、增值税转型* 主要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 包
2、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交际应酬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2009年实际发生,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是专票开具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后* 三是纳税人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抵扣(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一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
3、消费品,主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三是专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乘用车:含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人(含)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在内1023人(含)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特殊: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内1023人(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如何区别乘用车和货车:合格证上有额定载客数的基本上为乘用车,应征消费税,不得抵扣进项* 某企业将商务车改装为运货物车辆发
4、生费用能否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建筑物: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的房屋。* 构筑物: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堤坝、蓄水池等* 其他
5、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无法划分的以国标代码为准凡02、03开头的固定资产不能抵。*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低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三)符合抵扣条件* 一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二申报是必须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附表三。* 三帐务处理:其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
6、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 B: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专票)* C: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不得开专票)* D: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F: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7、应纳税额=销售额4% * 某商业企业销售包装纸板?买废书报?(五)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备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调整* (一)调整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工业商业* (二)降低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80万元以下。* (三)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个体户和其他个人):销售500
8、0元,劳务3000元,按次200元。* (四)代开专票:四个不得* 一是不属于本辖区的不得代开* 二是年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得代开* 三是销售免税货物的不得代开* 四是销售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 A: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代开专票。(国税函200990号)* 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 C:销售旧货的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代开专票。(国税函200990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9、+%) 应纳税额=销售额4% 三、其他政策调整* (一)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节约保护资源和促进循环利用,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为17%。(财税2009171号)* (二)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财税2009176号)* (三)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由财政部门退税(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四、需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10、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二)非常损失问题:条例规定非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转出(如电损耗、气损耗)。* 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常损失,不作进项转出。(国税函20021103号)* 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转出?* (三)价外费用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增
11、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 代收政府性基金:一是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二是财政专用票据;三是全额上缴财政。(我市的CNG附加费问题?)* 案例:应收帐款贷方余额转营业外收入,是否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四)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特殊规定: 国税发2002117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条件:一是具备建筑业施工(安
12、装)资质;二是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注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非应税项目,不属于非应税劳务,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五)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电
13、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其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国税函2000168号*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片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0168号*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应按
14、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嵌入式软件税收政策: 财税200892号* 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不退税。* 嵌入式软件销售=总销售-硬件、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成本利润率指销售的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
15、定。* (六)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按营业税条例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问题一:经批准的企业
16、征收营业税,意味着承租人无法取得专票进行抵扣;* 问题二:其他企业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是否包括出租方租赁期内收取的租金和其它费用;* 例:企业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其他企业,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买给对方,应征增值税。在租赁期内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产产品如何处理?购进货物如何处理?* (七)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53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子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17、对其资产重组中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应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585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特别注意非增值税企业的重组)* (八)责令认定纳税人问题: 国税函2000584号* 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五、新旧增值税实施细则差异分析* (一)、结合增值税转型
18、改革方革方案的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核心是落实到位,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
19、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
20、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三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四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 继续维持对
21、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 旧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二)、进一步
22、了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原来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原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
23、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三)、调整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 * 新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项规定同现行政策相比,将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由12个月延长到36个月。 * (四)、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进行了调整 *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24、、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而旧细则是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涵义却不相同。 *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相应调整 * 新细则第38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修订: * 一是将旧细则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修订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取消了“并将提货单交给买
25、方”这一条件。 * 将旧细则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修订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补充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一规定。 * 将旧细则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修订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补充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26、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一规定。 * 将旧细则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修订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即补充了“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 * (六)、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
27、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而“其它非正常损失”由于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因此也予以删除。 * (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 新细则根据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修订,将旧细则以来增值税现行的单项相关税收政策补充加入,融为一体。 * 一是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的解释更加规范。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旧细则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对比,纳税人的主体用词准确,又如第四款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增值
28、税”同样体现政策规定用词的严谨性。 * 二是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除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又列入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以及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不在销售额之内计征税款。 * 三是销售货物退回规定补入发票管理内容。此款将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销售货物退回的相关规定并入新细则,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29、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四是核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时限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调整了旧细则中“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核实价格的时限上趋于合理化。 * 五是新细则中一些税收术语解释更加细化。 * 1、新细则第十七条对买价的解释,将旧细则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
30、是因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 * 2、新细则第十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在旧细则中并未明确。 * 3、新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 * 4、新细则第二十一条对购进货物的解释,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只明确了
31、一方面,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旧细则规定中要求的另一方面“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在要求。 * (八)、法条用语在表述上更加明确、规范、严谨 * 1旧细则第四条第四项“非应税项目”的表述在新细则中改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变化是为了区别营业税中的非应税项目,更加严密。 * 2.新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新细则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文字表述得更加明确。 * 3.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这样,明确了折算汇率为“中间价”,修正了原细则“原则上为中间价”的模糊说法。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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