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设备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_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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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核电设备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核电设备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行业发展趋势3三、 必要性分析6四、 公司简介7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8六、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11七、 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12八、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16九、 信息披露18十、 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21十一、 人力资源配置26劳动定员一览表26十二、 SWOT分析说明28十三、 法人治理37一、 产业环境分析当前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面临的国内外发展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既要准确把握有利条件、顺势而为,又要直面风险挑
2、战、趋利避害。从国际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移动互联网与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先进机器人、3D打印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东北亚地区等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多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从国内看,我国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深刻变化。发展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特征明显,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发展迈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战略实施,将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提供新引
3、擎;“一带一路”建设、区域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战略实施将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将会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创造新的制度红利。同时,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收入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快,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法治建设有待加强。二、 行业发展趋势1、核电设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碳中和以及用电需求的增加,“十四五”期间核电发电占比提升空间较大。2021年3月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
4、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根据纲要,预计到2025年,我国在运核电装机达到7,00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核电在运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核电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8%(根据中国电力联合会数据,2021年核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约为5%)。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公布的数据,美国能源结构中核电占比达20%以上,欧洲部分国家达30%、40%以上,因此伴随着国家能源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核能发电仍存在较为广阔的提升空间,相应设备市场规模增长空间较大。根据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1)预测,我国自主三代核电会按照每年6-8台的核准节奏,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展,
5、“十四五”期间新建机组平均单台装机容量为1,200MW。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第三代核电(AP1000、华龙一号)首堆单位千瓦静态投资约在18,000元左右,批量化、国产化后将力争控制在15,000元以内。因此,按1.5万元/千瓦测算新增机组的单位投资额,经测算,我国核电站新机市场十四五期间年均投资额约为1,080-1,440亿元,其中核电设备投资约占50%,即核电设备年均投资额约为540-720亿元。2、国产化替代进程加快“十三五”期间,我国核电装备制造国产化和自主化能力不断提升,掌握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关键设备制造技术。依据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2020年,国内
6、核电主设备交付31台套,实现了批量化成套交付,涵盖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堆内构件等各类产品,我国已掌握绝大多数先进核电装备制造核心技术。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设备国产化已成为一个重大的战略决策。在核电设备部件中,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堆内构件控制杆燃料装卸料设备、一体化安全壳顶盖等均已实现100%国产化,国内厂商的核电设备制造能力大幅提升。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依托目前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我国已全面掌握第三代核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未来3-5年将是我国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黄金期。3、数字化仪控与安全级设备不断发展我国绝大多数新建核电站都采用了数字化仪控系统,部分仍采
7、用模拟信号运行的核电站也正在升级改造,我国核电全面数字化仪控时代即将来临。中国核电对其给予更高关注,以期在新一轮核电竞争中掌握技术主动,成为核电强国。长期来看,核电仪控技术与装备的发展前景广阔。安全级设备是保障核电站绝对安全的关键设备。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均明确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即“安全”是积极发展核电的前提与基础。随着新建机组的投入,核安全级设备的采购需求快速增加,而适配于第三代、第四代核电堆组的核安全级设备具备较高的技术门槛,国内竞争厂商较少,具备相应技术储备的企业将更具备竞争力。此外,在运行堆组的安全设备也存在整体设备更新、替换以
8、及升级的需求,核安全设备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中国已拥有核电设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中国核电设备在经济上具有比较优势,这意味着中国核电设备已经在技术与成本上具备了参与国际商业市场竞争的实力。从海外市场看,新兴核电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目前或正准备建设核电机组,或在陆续推出核电发展规划。考虑到核电的经济性,这些国家通常需要百万、千万瓦级以上的大型核电机组。在“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我国已成功在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等国成功交付核电机组,我国核电行业国际化趋势为核电设备行业发展带来增量空间。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
9、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
10、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余xx3、注册资本:5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12-247、营业期限:2012-12-2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
11、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
12、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
13、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
14、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
15、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
16、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息泄露
17、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人的行为。不一定是为了自己谋利,也不一定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第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也是利用内幕信息的又一种形式。六、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
18、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七、 完善投资者利益
19、保护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有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长期地发展。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加强和完善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关键,制度不仅包括法人治理制度,而且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以及相关的制度结构。由于现行制度结构的产生有深厚的政治、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所以现行制度结构的改革将是一个随外部市场环境演化的过程。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看,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市场运行制度、组织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体系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1)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在证券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立法缺乏前瞻性、民事规
20、范的缺失、立法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关联的问题就是要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因为很多信息是在财务报告中产生的。应加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逐步完善季报披露制度,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通过诉诸相关法律,获取相应赔偿的机制。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案件。另外,必须着力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
21、最终财产保障问题,使得投资者胜诉后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对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如建立诉讼前的内部救济制度,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给公司有关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使诉讼行为更多些理性。再如诉讼补偿制度。我国也可以引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孙峰,王璇,2008)。(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中小投资者的
22、保护应在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市场接管,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用,银行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把银行的约束作用引入公司的治理机制;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等。(3)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国证券市场上行政干预过多造成了投资者过分注重政府的动向,轻视乃至忽视市场中介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频频遭遇信任危机。再者,监管机构资源有限,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就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此,政府应从一些空间退出,让中介机构来承担起监管责任,直
23、接对投资者负责,这样可以迫使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提高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同时应促使中介机构摆正职能定位,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角色,会计师不仅就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还必须勤勉尽责地发现那些应该发现的舞弊行为。(4)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这更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接受教育。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完善只是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相
24、关知识,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要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最后,要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八、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2000年以来,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小投资者人微言轻的弱势地位依旧制约着其与位高权重的大股东和利益集团抗衡。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1)投票表决权难以实现。实现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用手投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两类未流通股比重较高,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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