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调查报告4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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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调查报告4篇一、基本状况芜湖市三山区是在原峨桥镇和三山镇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地域广袤,面积有274公里,区境内下辖28个行政村,人口14.7万,其中98.2%的人口为农村人口。2022年7月至2022年5月,在三山区检察院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中,举报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占总数的72%。在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村居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占立案查处人数的55%,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其中,贪污私分防汛填塘固基款的人数占该类犯罪总数的60%,贪污征地补偿款人数占40%。二、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山区检察院查办的村居干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1、主体具有特别性。这类案件
2、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财务人员,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具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务条件。本院立案侦查的3件10人贪污案件中,10人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基本上是书记、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大捞特捞。如我院查处的某村原书记胡德坤等3人贪污一案,就是将国家填塘固基款50余万元套出,私设小金库,后将其中的10余万元私分,引起村民剧烈不满和上访举报,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2、从犯罪对象来看,贪污的对象单一,都是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过程中,将国家补偿给农夫的的防汛专项基金和征地补偿款贪污私分。3、从犯罪手段上看,贪污案件的犯罪手段简洁、干脆。一般利用管理资金的便利条
3、件,实行虚报冒领、收入不记帐、集体私分等方式侵吞公款,如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徐某某等4人贪污一案中,就是村委会班子成员,利用经办国家对农夫的征地补偿管理活动的便利条件,实行虚报村民名单,套取征地补偿款10余万元予以私分。三、预防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的对策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须要,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阔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养高
4、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动身,抓好村居干部的法制教化和管理。一是以培训班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对村居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化,以案释法,增加法制观念,提高抗腐防病的实力。二是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他们的职业道德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业务水平。(三)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亮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5、,严禁私设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目,其次要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相互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三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对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刚好受理、刚好分流、刚好初查,刚好立案,刚好提起公诉,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化作用,从而化解了干群冲突。(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主动探究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
6、,重点防范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究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料和对策探讨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削减和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的发生。四、预防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的对策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须要,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阔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
7、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养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动身,抓好村居干部的法制教化和管理。一是以培训班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对村居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化,以案释法,增加法制观念,提高抗腐防病的实力。二是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他们的职业道德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业务水平。(三)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亮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
8、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目,其次要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相互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三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对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刚好受理、刚好分流、刚好初查,刚好立案,刚好提起公诉,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化作用,从而化解了干群冲突。(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主动探究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
9、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究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料和对策探讨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削减和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的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常见问题的调查报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状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
10、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别现象,有关部门应赐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化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其次次受到司法机关惩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惩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惩罚的有1人。(二) 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
11、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三) 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有意损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峻,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四) 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相互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
12、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须要其他人的帮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五) 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有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得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得不义之财。(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惩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事实
13、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简单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值工作,许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七) 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像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巧取豪夺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峻。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改变,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八) 犯罪主体的家庭教化多
14、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一般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窍不通的状况。特殊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赐予足够的关切和正确的教化引导,没能刚好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缘由分析(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状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实行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二) 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
15、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妙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欢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惩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惩罚对自己一生的许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挚友”和欺压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压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忧遭遇攻击。(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相识“从轻减轻惩罚”的涵义。在其 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状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
16、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四) 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挚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来社会,而原来的挚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接着持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简单再次触犯法律。(五)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峻。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处不能达到教化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洁说教,无法胜利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假如家庭又没有做到耐性帮助和教化(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切),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
17、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六) 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内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平安”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内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四周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峻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平安,并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关于吉林省农村“两后生”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今年11月12日,我省政协委员、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艳芳在人民日报20版委员手记专栏发表题为农村两后生岂能成为失管一代的文章。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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