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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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
2、外。第三条 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 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 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 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第四条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第二章 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 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七条 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
3、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第八条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第九条 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各企业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
4、董事会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十条 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本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请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6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各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本公司本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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