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农业设备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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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山地农业设备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山地农业设备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2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4三、 公司的解散6四、 公司的清算7五、 产业环境分析9六、 创新实施路径,健全山地特色农业发展推进机制10七、 必要性分析21八、 公司基本情况21九、 SWOT分析说明23十、 发展规划29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36项目风险对策39(一)政策风险对策39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39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购
2、的含义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某种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股权的行为。企业收购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收购;而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即股票二级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场外通过协议收购完成。通过证券市场收购是收购活动的最高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所讲的“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而且主要规范的是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行为。如果从其规定的具体内容看,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含着公司兼并的内容,即公司收购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将被收购公司完全吸收合并,这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以实现对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或者兼并为目
3、的的。例如,证券法第99条规定,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要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资本虚拟化的发展,公司的收购越来越向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公司收购对于推进企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企业资本营运效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据被收购股份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以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以收购是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为依据,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
4、制收购;以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为依据,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置换收购,等等。中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广义的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后生效。达成协议后,须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股和法入股不能上市,多数公司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协议收购就是一种较好的可行的收购方式。例如,上海棱光收购珠海恒通下属一子公司,就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狭义的协议收购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特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对社会流通股进行的收购,是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反
5、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公司股份的书面意向,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条件和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方式。要约收购的发布不必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规范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三公”原则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广大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投资决策,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和操纵股价。各国公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制
6、度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公司5%以上股权时,应在10日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人或者有关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增至5%以上或降至5%以下,或者在其持股量超过5%后每增减1%,必须在5个营业日内通知该公司。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
7、的名称、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进该公司的股票。我国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此项规定为2%,这样有利于简化收购程序,降低收购成本,是对收购行为采取的鼓励性政策。三、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项,或者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不
8、完全消灭,因为公司在解散后需要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如清理债权、债务,此时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另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完全消灭,这种情况是指公司的合并、分立,这时公司并不进入清算程序。狭义的公司解散只是指前者,它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开始,它与清算的完结一同构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的解散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的解散必须是由于公司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事由时才能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有以下两类:一是任意解散事由;二是强制解散事由。公司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向而自愿终止公司活动或者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0条和有关分立、合并的规定,具体
9、包括以下几项:(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强制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1)依法被撤销,指由于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强制其解散。按照公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公司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公司破产。四、 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清理公司的财产,了结公司的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经济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除因公司合并的原因而
10、解散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而解散公司的,都应进行清算。只有通过清算,结束公司对内对外一切经济关系,才能使其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可以说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清算组。公司由于任意解散事由即包括营业期满和股东会决议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组行使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1、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公司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债权人申请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予以登记。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
12、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要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后的资产,叫做剩余资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剩余资产要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剩余资产应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一般是按优先股股票的面值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资产价值低于全部优先股面额,则按股东持有优先股的比例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在对优先股进行分配之后还有剩余资产时,则按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目前没有发行优先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可直接由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13、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4.制作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要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五、 产业环境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会改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为我市对接国际高端产业、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实施,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进程加
14、速,为我们融入全方位开放格局、更大范围参与地区协调发展打开了新的窗口;经历“十二五”发展,常州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发展基础更为扎实、发展优势更为彰显,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加速形成,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产城融合综合改革试点机遇叠加,这些都为“十三五”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和条件。在看到机遇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们还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经济转型升级的决战期,常州总体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和发展动力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诸多矛盾的叠加要求我们统筹化解,风险隐患的增多需要我们未雨绸缪。当前世界经济仍在深度调整,市场需求复苏乏力,新兴经济体增长普遍放缓,发展的国际环境更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三期
15、叠加”的经济新常态下,常州自身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较为突出。传统产业大而不强,新兴产业尚在培育,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压力并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的基本趋势,准确把握常州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以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新问题,以创新的思路探索发展的新路径。六、 创新实施路径,健全山地特色农业发展推进机制扎实推进“五化”强农行动,创新山地特色农业发展路径,以市场化引领农业、组织化推动农业、规模化扩展农业、机械化武装农业、数字化赋能农业,提升山地特色农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一)实施
16、市场化引领行动围绕提高特色农产品商品化率,健全山地特色农产品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大力推进“黔货出山”“黔货出海”。完善“黔货出山”机制。按照省内省外、线上线下相统筹的原则,健全山地特色农产品销售渠道,持续推进黔货“风行天下”。深化农产品“七进”工作,依托全省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整合各级各部门、医院、学校等消费资源,搭建供需交易平台,强化生产信息、销售渠道、订单需求等服务,建立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依托东西部对口协作机制,引导贵州蔬菜集团、贵阳农业农垦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重点目标市场开设贵州农产品销售档口(专区),积极争取开行贵州通往一、二线城市的生鲜特色农产品高速
17、货运专列,支持各市(州)在对口帮扶城市开设分销中心。加强与京东、顺丰等大型流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流通企业与产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加强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扶贫832”电商平台合作,推进脱贫地区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支持大型电商平台与重点产区、脱贫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加快推进“黔货出海”。围绕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依托“一带一路”、黔新欧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探索拓展港澳、欧洲、中亚、东盟等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在茶叶、辣椒、中药材、果蔬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建设一批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
18、范区(基地)。积极培育经营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和在境外开展名优农产品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推行出口通关一体化、直通放行、区港互通、高速公路通行等便利化措施,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贵州列入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产品名单的贵州绿茶、兴仁薏仁米、麻江蓝莓等特色农产品拓展欧盟市场。依托现有境外销售渠道,鼓励在重点海外市场建立海外仓。健全特色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聚焦产品收储、价格保险、监测预警等机制建设,保障特色农产品价格稳定运行。针对公益性强、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小众特色农产品,探索建立收储机制。发展特色农产
19、品价格保险,依托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推动与各大商品交易所对接,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对重要特色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价格异常波动预警调控机制,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稳定市场价格。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体系。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标准体系,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农产品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建立政府部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第三方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倡导检测报告电子化。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品牌企业、行业协会联合“打假
20、”机制,建立假冒伪劣特色农产品及加工制品举报平台,加大失信、制售假冒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机等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特色农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实施规模化促进行动坚持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并进,大力推进山地特色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改善山地特色农业“散、小、弱”发展格局。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
21、实现相对集中连片。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全覆盖,强化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鼓励服务组织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或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带领成员向小农户提供各类
22、生产经营服务。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订单方式为小农户或经营主体提供全程服务,推动农资公司、农业科技公司等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充分发挥供销、农垦等服务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聚焦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加大对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推动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规范,鼓励相关部门、服务主体等以县为基础,强化服务过程指导和服务效果评估。鼓励地方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动态监测,推动服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三)实施组织化推动行动坚持家庭经
23、营基础性地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山地特色农业组织化水平。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建立健全山地特色农业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标准,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农村基层干部、农业院校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农民经纪人等创办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行动,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强化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支持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强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围绕茶叶、辣椒、食用菌等特色产业,支持同业家庭农场组建家庭农场协会、联盟等联合组织,促进家庭农场抱团发展和自我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对小农
24、户提供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生产服务,领办农民合作社。实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计划。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档案、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带动成员规模化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业品牌。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重点支持合作社参与县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直销直供、农产品电商等新业态。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抓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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